「格蘭迪亞執政」: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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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蘭迪亞及其領地的執政官'''(英語:'''The Chief Regent of Grandia and Our Other Realms and Territories'''),通稱為'''執政官('''英語:'''The Chief Regent''')'''、元首('''英語:'''The Head of State)''',是[[格蘭迪亞共和國|格蘭迪亞]]及其屬地的國家元首暨政府首腦,同時兼任格蘭迪亞國協元首、不母皇帝等職,並在當選時自動授予'''第一公民(拉丁''' | '''格蘭迪亞及其領地的執政官'''(英語:'''The Chief Regent of Grandia and Our Other Realms and Territories'''),通稱為'''執政官('''英語:'''The Chief Regent''')'''、元首('''英語:'''The Head of State)''',是[[格蘭迪亞共和國|格蘭迪亞]]及其屬地的國家元首暨政府首腦,同時兼任格蘭迪亞國協元首、不母皇帝等職,並在當選時自動授予'''第一公民(拉丁語''':'''Princeps)'''的頭銜。 | ||
根據《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及《共和三年政制憲制法令》之規定,執政官由眾議院推選一位具完全行為能力且設籍於本土之公民而成,任期為一年,並同時領導由外務、總務、防務等部所構成的格蘭迪亞內閣,掌領全國行政權。 | 根據《共和二年格蘭迪亞憲法》及《共和三年政制憲制法令》之規定,執政官由眾議院推選一位具完全行為能力且設籍於本土之公民而成,任期為一年,並同時領導由外務、總務、防務等部所構成的格蘭迪亞內閣,掌領全國行政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