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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平社會主義共和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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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平憲法第8條:吉平社會主義共和國的首都為平城直轄市
吉平憲法第8條:吉平社會主義共和國的首都為平城直轄市
吉平憲法第9條:直轄市不設置市委書記 只有市長
== 地理 ==
== 地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