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李哲惟內閣(聯合帝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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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解釋案件審理法》立法,為聯合法院之解釋職權提供法源。
*《憲法法庭解釋案件審理法》立法,為聯合法院之解釋職權提供法源。
*《政務院組織法》修正,增設政務院秘書長及設立總務省。
*《政務院組織法》修正,增設政務院秘書長及設立總務省。
*《條約締結法》立法,明確聯合帝國與他國締結條約之具體方式。
*《國土防衛基本法》立法。


== 任內事件 ==
== 任內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