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科技與多媒體部」: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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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權 ==
== 職權 ==
通訊科技與多媒體部依《通訊科技與多媒體部組織法》及聯邦其他法規之規定,應執掌左列職權:
通訊科技與多媒體部依《通訊科技與多媒體部組織法》及聯邦其他法規之規定,應執掌左列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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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與數位資源運用之管理及協調;
#通訊傳播與數位資源運用之管理及協調;
#聯邦網站之維護協助;
#聯邦網站之維護協助;
#多媒體相關政策之研擬、規劃、協調及執行;
#多媒體相關政策之研擬、規劃、協調及執行;
#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研擬、規劃、協調及執行。
#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研擬、規劃、協調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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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織 ==
== 組織 ==
=== 部長 ===
《通訊科技與多媒體部組織法》第五條規定,「通訊科技與多媒體部設立部長一位,由國務總理提名,並由國民議會同意後擔任;通訊科技與多媒體部部長對國民議會負責,並應列席國民議會接受質詢;通訊科技與多媒體部部長依本法律指揮、監督及處理通訊科技與多媒體部之相關事務。」,現任部長為[[陳清洋]]議員閣下,自2023年5月4日起擔任。
=== 顧問 ===
《通訊科技與多媒體部組織法》第五條規定,「通訊科技與多媒體部得就其業務需要,得邀請相關人士擔任通訊科技與多媒體部顧問,顧問依本法對通訊科技與多媒體部之業務內容提出建議及改善方案,而顧問之相關聘任規則依聯邦之相關法規為之。」,但通訊科技與多媒體部自成立至今均未聘任顧問。


=== 附屬單位 ===
=== 下轄單位 ===
通訊科技與多媒體部下設多媒體發展局,多媒體發展局執掌多媒體相關政策之研擬、規劃及協調,現任局長由部長兼任之。


== 參見 ==
== 參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