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十合眾國 國家定法」: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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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行: | 第1行: | ||
== 前言 == | == 前言 == | ||
====== | ====== 1.德十國家內閣組織,為確保國家擁有穩定、良好的社會發展,因而確立本法。 ====== | ||
====== | ====== 2.定,意為穩定,"國家定法"以此意命名。 ====== | ||
====== | ====== 3.國家定法為德十最高法律,具有原則性質。任何法律應以此法為原則,不得違背。 ====== | ||
== 1.法律人民論 == | == 1.法律人民論 == | ||
=== 1-1國籍 === | === 1-1國籍 === | ||
1.我國國籍取得方式 | 1.我國國籍取得方式:出生於我國領地,並且雙親其一具我國國籍者,則立即取得我國國籍 | ||
2.具德族血統相關證明者,若原國籍非我國,經認證後,即獲得我國國籍 | |||
=== 1-2國民定義 === | === 1-2國民定義 === | ||
| 第20行: | 第22行: | ||
2.基於人性尊嚴及權益,國民具有自由權,包含:通訊、集會、使用數位服務等,皆受此規範之保障。 | 2.基於人性尊嚴及權益,國民具有自由權,包含:通訊、集會、使用數位服務等,皆受此規範之保障。 | ||
3.為確保國民之基本水平,國民具有受教育之權,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職業及高等國民中學等,就學時,皆受此規範之保障 | 3.為確保國民之基本教育水平,國民具有受教育之權,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職業及高等國民中學等,就學時,皆受此規範之保障 | ||
=== 1-4公民定義 === | === 1-4公民定義 === | ||
| 第26行: | 第28行: | ||
=== 1-5公民基本權 === | === 1-5公民基本權 === | ||
1.自取得公民身分後, | 1.自取得公民身分後,將受國家定法之保障,行使公民基本權利 | ||
2.公民可行使原有(國民)權利 | |||
3.公民可行使婚姻相關權利 | |||
4.公民可行使地方民生議案表決 | |||
5.公民可發起公職人員免職投票及不信任案 | |||
== 2.法律國家運作論 == | |||
=== 2-1民生 === | |||
1.無論行政區規模大小,隨時可召開地區討論會議,自行討論地區相關事件,必要時可向地方(省、直轄市)及中央機構進行陳情,也可依公民權利行使地方民生議案表決 | |||
2.德十首腦行政處、德十中央議院、德十地方議院、德十國家議院、德十國家監察機構、德十國家事務理事會、德十國家教育行政機構、德十衛生機構等政府機構為人民生活制定政策及法案,應以民生基本權利不受剝削為前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