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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灣 聯邦北晨憲法」: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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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言 ==
平灣聯邦理事會,為建立更完善之政權體系、受聯邦國民之託付,並為了每代國民得享受自由之賜福,而為'''平灣聯邦共和國'''制定和確立本憲法。
平灣聯邦理事會,為建立更完善之政權體系、受聯邦國民之託付,並為了每代國民得享受自由之賜福,而為'''平灣聯邦共和國'''制定和確立本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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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 我國國民應盡之義務及受保障之權利 ==
== 壹. 我國國民應盡之義務及受保障之權利 ==


=== 我國國民定義 ===
=== 一.我國國民定義 ===
•7.凡生於我國國土之人類皆為平灣國民
•1.凡生於我國國土之人類皆為平灣國民


•8.國民年滿5歲即可辦理身份證,未滿五歲之國民一切法律責任皆由法定代理人負責
•2.國民年滿5歲即可辦理身份證,未滿五歲之國民一切法律責任皆由法定代理人負責


=== 平灣聯邦共和國國國民應盡義務 ===
=== 二.平灣聯邦共和國國國民應盡義務 ===
•9.為確保國家生存及建設能正常運作,年滿十八歲且有穩定收入之國民,都得以規定繳納稅金
•1.為確保國家生存及建設能正常運作,年滿十八歲且有穩定收入之國民,都得以規定繳納稅金


•10.為了國家在國防擁有足夠能力以保護國家之生存安全,年滿二十歲至四十歲之國民,都得依規定服兵役
•2.為了國家在國防擁有足夠能力以保護國家之生存安全,年滿二十歲至四十歲之國民,都得依規定服兵役


•11.為確保國家有足夠人才得以發展,年滿5歲至18歲之國民,皆得受義務教育(除特殊情況)
•3.為確保國家有足夠人才得以發展,年滿5歲至18歲之國民,皆得受義務教育(除特殊情況)


•12.無論性別、政黨、身份等認同,都得遵守法律不得違法
•4.無論性別、政黨、身份等認同,都得遵守法律不得違法


=== 受保障之權利 ===
=== 三.受保障之權利 ===
•13.除現役軍人,國民皆無需受軍法審判
•1.除現役軍人,國民皆無需受軍法審判


•14.國民在居住及遷徙、文學、通訊、宗教信仰、集會結社皆擁有一定權力
•2.國民在居住及遷徙、文學、通訊、宗教信仰、集會結社皆擁有一定權力


•15.國民在生存、工作及財產,皆予保障
•3.國民在生存、工作及財產,皆予保障


•16.國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力
•4.國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力


•17.國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力
•5.國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力


•18.國民應有經考試而公職之權
•6.國民應有經考試而公職之權


•19.凡是聯邦國民,在憲法之下,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自由權均受憲法之保障
•7.凡是聯邦國民,在憲法之下,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自由權均受憲法之保障


= 貳.我國內政 =
= 貳.我國內政 =
我國內政分為一府五權,一府含三首;五權含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監察權
我國內政分為一府五權,一府含三首;五權含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監察權,五權由平灣聯邦理事會管理


== 我國三首 ==
== 一.我國三首 ==


=== 三首定義 ===
=== 1.三首定義 ===
•20.我國三首係指總統、副總統及總理
•i.我國三首係指總統、副總統及總理


=== 三首產生 ===
=== 2.三首產生 ===
•21.我國三首由選舉中票數最高及次高之政黨互相討論協調,並合適安排
•i.我國三首由選舉中票數最高及次高之政黨互相討論協調,並合適安排


•22.最高票數政黨安排總統及副總統
•ii.最高票數政黨安排總統及副總統


•23.次高票數政黨安排總理
•iii.次高票數政黨安排總理


== 三首職權 ==
== 二.三首職權 ==


=== 總統 ===
=== 1.總統 ===
•24.總統為我國元首,對外代表平灣聯邦共和國
•i.總統為我國元首,對外代表平灣聯邦共和國


•25.總統凡事決定得與相關機構協調妥當(戒嚴時期除外)
•ii.總統凡事決定得與相關機構協調妥當(戒嚴時期除外)


•26.總統宣布戒嚴,得經平灣聯邦事務理事會至少2/3的成員同意
•iii.總統宣布戒嚴,得經平灣聯邦事務理事會至少2/3的成員同意


•27.總統因故無法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
•iv.總統因故無法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


=== 副總統 ===
=== 2.副總統 ===
•28.副總統主要負責外交,對外代表平灣聯邦共和國中央政府
•i.副總統主要負責外交,對外代表平灣聯邦共和國中央政府


第79行: 第80行:


=== 總理 ===
=== 總理 ===
•29.總理主要負責內政,對代表平灣聯邦共和國中央政府
•i.總理主要負責內政,對代表平灣聯邦共和國中央政府




第86行: 第87行:


== 五權 ==
== 三.平灣聯邦理事會 ==


==== •30.在平灣聯邦理事會的權力之下,擁有五個獨立分明的權力 ====
== 四.五權 ==
在平灣聯邦理事會的權力之下,擁有五個獨立分明的權力


=== 行政權 ===
=== 1.行政權 ===
•31.由平灣聯邦國務院行使
•i.由平灣聯邦國務院行使


•32.聯邦國務院討論並提出草案
•ii.聯邦國務院討論並提出草案


=== 立法權 ===
=== 2.立法權 ===
•33.由平灣聯邦立法院行使
•i.由平灣聯邦立法院行使


•34.由各選區選舉產生立院議員
•ii.由各選區選舉產生立院議員


•35.聯邦立法院下轄五職權:立法權、同義權、監督權、憲政職責、調查權
•iii.聯邦立法院下轄五職權:立法權、同義權、監督權、憲政職責、調查權


•36.審理聯邦國務院之草案
•iv.審理聯邦國務院之草案


=== 司法權 ===
=== 3.司法權 ===
•37.由平灣聯邦司法院行使
•i.由平灣聯邦司法院行使


•38.由聯邦司法院成立之民法及刑法法院,皆由聯邦司法院所管轄
•ii.由聯邦司法院成立之民法及刑法法院,皆由聯邦司法院所管轄


•39.當提出特別上訴時,由司法院進行審理
•iii.當提出特別上訴時,由司法院進行審理


=== 考試權 ===
=== 4.考試權 ===
由平灣聯邦考試院行使
•i.由平灣聯邦考試院行使


=== 監察權 ===
=== 5.監察權 ===
由平灣聯邦監察院行使
•i.由平灣聯邦監察院行使


定期檢視政府官員是否有不法行為
•ii.定期檢視政府官員是否有不法行為


若發現官員不法行為屬實,將送往官員居所所在地之最高院審理
•iii.若發現官員不法行為屬實,將官員送往官員居所所在地之最高院審理

於 2026年4月6日 (一) 11:22 的最新修訂

序言

平灣聯邦理事會,為建立更完善之政權體系、受聯邦國民之託付,並為了每代國民得享受自由之賜福,而為平灣聯邦共和國制定和確立本憲法。

總綱

•1.平灣聯邦共和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族民權民生主義之國家

•2.平灣聯邦共和國之國民享有民治民享之聯邦共和國

•3.平灣聯邦共和國主權屬於全體國民

•4.平灣聯邦共和國國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過公民投票,不得變更之

•5.平灣聯邦共和國為多元開放民主之國家,凡生活在平灣聯邦共和國法定國土內之人類,一律平等

•6.平灣聯邦共和國國旗組成色及元素為紫貴藍和紅燈塔

壹. 我國國民應盡之義務及受保障之權利

一.我國國民定義

•1.凡生於我國國土之人類皆為平灣國民

•2.國民年滿5歲即可辦理身份證,未滿五歲之國民一切法律責任皆由法定代理人負責

二.平灣聯邦共和國國國民應盡義務

•1.為確保國家生存及建設能正常運作,年滿十八歲且有穩定收入之國民,都得以規定繳納稅金

•2.為了國家在國防擁有足夠能力以保護國家之生存安全,年滿二十歲至四十歲之國民,都得依規定服兵役

•3.為確保國家有足夠人才得以發展,年滿5歲至18歲之國民,皆得受義務教育(除特殊情況)

•4.無論性別、政黨、身份等認同,都得遵守法律不得違法

三.受保障之權利

•1.除現役軍人,國民皆無需受軍法審判

•2.國民在居住及遷徙、文學、通訊、宗教信仰、集會結社皆擁有一定權力

•3.國民在生存、工作及財產,皆予保障

•4.國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力

•5.國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力

•6.國民應有經考試而公職之權

•7.凡是聯邦國民,在憲法之下,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自由權均受憲法之保障

貳.我國內政

我國內政分為一府五權,一府含三首;五權含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監察權,五權由平灣聯邦理事會管理

一.我國三首

1.三首定義

•i.我國三首係指總統、副總統及總理

2.三首產生

•i.我國三首由選舉中票數最高及次高之政黨互相討論協調,並合適安排

•ii.最高票數政黨安排總統及副總統

•iii.次高票數政黨安排總理

二.三首職權

1.總統

•i.總統為我國元首,對外代表平灣聯邦共和國

•ii.總統凡事決定得與相關機構協調妥當(戒嚴時期除外)

•iii.總統宣布戒嚴,得經平灣聯邦事務理事會至少2/3的成員同意

•iv.總統因故無法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

2.副總統

•i.副總統主要負責外交,對外代表平灣聯邦共和國中央政府

總理

•i.總理主要負責內政,對內代表平灣聯邦共和國中央政府


三.平灣聯邦理事會

四.五權

•在平灣聯邦理事會的權力之下,擁有五個獨立分明的權力

1.行政權

•i.由平灣聯邦國務院行使

•ii.聯邦國務院討論並提出草案

2.立法權

•i.由平灣聯邦立法院行使

•ii.由各選區選舉產生立院議員

•iii.聯邦立法院下轄五職權:立法權、同義權、監督權、憲政職責、調查權

•iv.審理聯邦國務院之草案

3.司法權

•i.由平灣聯邦司法院行使

•ii.由聯邦司法院成立之民法及刑法法院,皆由聯邦司法院所管轄

•iii.當提出特別上訴時,由司法院進行審理

4.考試權

•i.由平灣聯邦考試院行使

5.監察權

•i.由平灣聯邦監察院行使

•ii.定期檢視政府官員是否有不法行為

•iii.若發現官員不法行為屬實,將官員送往該官員居所所在地之最高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