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尼沃蘭聯邦共和國憲法」: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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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尼沃蘭聯邦共和國]]憲法,是愛尼沃蘭的國家根本大法,於2026年3月21日成立制憲會議後開始起草。{{Infobox constitution|document_name=愛尼沃蘭聯邦共和國憲法|image=愛尼沃蘭聯邦共和國憲法.jpeg|image_width=230px|caption=|jurisdiction=愛尼沃蘭聯邦共和國|date_created=2026年3月21日|date_presented=2026年3月22日|date_ratified=|system=|branches=|chambers=|executive=|courts=|federalism=|number_amendments=0次|date_last_amended=|location_of_document=|commissioned=|writer=|signers=|media_type=|supersedes=}}
[[愛尼沃蘭聯邦共和國]]憲法,是愛尼沃蘭的國家根本大法,於2026年3月21日成立制憲會議後開始起草。{{Infobox constitution|document_name=愛尼沃蘭聯邦共和國憲法|image=愛尼沃蘭聯邦共和國憲法.jpeg|image_width=230px|caption=|jurisdiction=愛尼沃蘭聯邦共和國|date_created=2026年3月21日|date_presented=2026年3月22日|date_ratified=2026年3月23日|date_effective=2026年3月23日|system=半總統制聯邦制民主共和國|branches=|chambers=愛尼沃蘭聯邦國會|executive=|courts=|federalism=|number_amendments=0次|date_last_amended=2026年3月23日|location_of_document=|commissioned=|writer=|signers=|media_type=|supersedes=}}
憲法內容:
 
== 憲法內容 ==
序言
我們,愛尼沃蘭聯邦共和國之人民,為建立一個自由、正義、團結與秩序並重之國家,確保民主制度之穩定運作,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促進社會繁榮與國家長治久安,特制定本憲法,作為國家最高法律之依據。
=== 第一章 總則 ===
第1條
愛尼沃蘭聯邦共和國為聯邦制民主共和國。
 
第2條
國家主權屬於全體人民。
 
第3條
國家採半總統制與三權分立制度。
 
第4條
國家以自由、正義、秩序與法治為基本原則。
 
第5條
國家為聯邦制,由各州與首都直轄市組成。
 
第6條
首都為卡維亞市。
 
第7條
國旗為藍天白地,中間一隻黃色天堂鳥
國歌為愛尼沃蘭之歌
國徽為黑框藍底盾牌,中間一隻黃色天堂鳥
 
第8條
國家語言為華語與愛尼沃蘭語,官方文字為繁體中文與愛尼沃蘭字母。
 
===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
第9條
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10條
人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與結社之自由。
 
第11條
人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12條
人民享有人身自由,依法不得限制。
 
第13條
人民享有居住與遷徙自由。
 
第14條
人民享有選舉、罷免及被選舉權。
 
第15條
人民享有受教育權。
 
第16條
人民享有財產權。
 
第17條
人民權利依法律不得限制。
 
第18條
人民有遵守法律之義務。
 
第19條
人民有納稅之義務。
 
第20條
人民有維護國家與社會秩序之義務。
 
=== 第三章 總統 ===
第21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
 
第22條
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
 
第23條
總統任期五年,得連任一次。
 
第24條
總統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導外交與國防
二、任命總理與政府官員
三、公布法律
四、行使法律否決權
 
第25條
總統得提名總理。
 
第26條
總統得解散國民議會。
 
第27條
總統對國家安全負最終責任。
 
第28條
總統不得兼任其他公職。
 
=== 第四章 行政 ===
第29條
國家設總理,負責政府日常行政。
 
第30條
總理由總統提名,經國民議會同意任命。
 
第31條
聯邦國務院為國家行政機關。
 
第32條
國務院對國民議會負責。
 
第33條
國務院負責執行法律與制定政策。
 
第34條
國務院得提出法案與預算。
 
第35條
各部會組織由法律訂定。
 
=== 第五章 立法 ===
 
第36條
聯邦國會為國家立法機關,採兩院制。
===國民議會===
第37條
國民議會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
 
第38條
國民議會共1060席。
 
第39條
國民議會議員任期五年,無連任限制。
 
第40條
國民議會職權如下:
一、制定法律
二、審查預算
三、監督政府
 
=== 聯邦議會 ===
 
第41條
聯邦議會由各州代表組成。
 
第42條
每州3席,共81席。
 
第43條
聯邦議會職如下:
一、審查法律
二、保障州權
三、同意重要人事
 
第44條
法律須經兩院通過。
 
第45條
國民議會得以三分之二多數強行通過法律。
 
=== 第六章 司法 ===
第46條
司法權獨立行使。
 
第47條
聯邦最高法院為國家司法機關。
 
第48條
各州設州法院,州轄下之縣市設縣市法院。
 
第49條
設憲法法院。
 
第50條
憲法法院負責違憲審查。
 
=== 第七章 監察與選舉 ===
第51條
設國家監察委員會。
 
第52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負責調查與反貪腐。
 
第53條
設中央選舉委員會。
 
第54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 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
二、 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及指揮監督。
三、 選舉區劃分及規劃辦理。
四、 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處理。
五、 政黨及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
六、 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之擬訂、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七、 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項
八、 確保選舉公平與公正。
 
=== 第八章 地方制度 ===
第55條
各州享有自治權。
 
第56條
州政府依法設立。
 
第57條
地方不得違反憲法。
 
第58條
中央與地方權限由法律規定。
 
=== 第九章 國家安全 ===
第59條
國家維護主權與安全。
 
第60條
設國家安全機構及最高司令部。
 
第61條
軍隊受最高司令部指揮。
 
第62條
軍隊名稱為愛尼沃蘭國民軍,為愛尼沃蘭聯邦共和國武裝部隊。
 
=== 第十章 憲法修正 ===
第63條
憲法修正須經國民議會三分之二同意。
 
第64條
必要時交付人民複決。
 
=== 第十一章 附則 ===
第65條
本憲法為國家最高法律。
 
第66條
與憲法牴觸之法律無效。
 
第67條
本憲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