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尼沃蘭聯邦共和國憲法」: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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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尼沃蘭聯邦共和國]]憲法,是愛尼沃蘭的國家根本大法,於2026年3月21日成立制憲會議後開始起草。{{Infobox constitution|document_name=愛尼沃蘭聯邦共和國憲法|image=愛尼沃蘭聯邦共和國憲法.jpeg|image_width=230px|caption=|jurisdiction=愛尼沃蘭聯邦共和國|date_created=2026年3月21日|date_presented=2026年3月22日|date_ratified=|system=|branches=|chambers=|executive=|courts=|federalism=|number_amendments=0次|date_last_amended=|location_of_document=|commissioned=|writer=|signers=|media_type=|supersedes=}} | [[愛尼沃蘭聯邦共和國]]憲法,是愛尼沃蘭的國家根本大法,於2026年3月21日成立制憲會議後開始起草。{{Infobox constitution|document_name=愛尼沃蘭聯邦共和國憲法|image=愛尼沃蘭聯邦共和國憲法.jpeg|image_width=230px|caption=|jurisdiction=愛尼沃蘭聯邦共和國|date_created=2026年3月21日|date_presented=2026年3月22日|date_ratified=2026年3月23日|date_effective=2026年3月23日|system=半總統制聯邦制民主共和國|branches=|chambers=愛尼沃蘭聯邦國會|executive=|courts=|federalism=|number_amendments=0次|date_last_amended=2026年3月23日|location_of_document=|commissioned=|writer=|signers=|media_type=|supersedes=}} | ||
憲法內容: | |||
== 憲法內容 == | |||
序言 | |||
我們,愛尼沃蘭聯邦共和國之人民,為建立一個自由、正義、團結與秩序並重之國家,確保民主制度之穩定運作,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促進社會繁榮與國家長治久安,特制定本憲法,作為國家最高法律之依據。 | |||
=== 第一章 總則 === | |||
第1條 | |||
愛尼沃蘭聯邦共和國為聯邦制民主共和國。 | |||
第2條 | |||
國家主權屬於全體人民。 | |||
第3條 | |||
國家採半總統制與三權分立制度。 | |||
第4條 | |||
國家以自由、正義、秩序與法治為基本原則。 | |||
第5條 | |||
國家為聯邦制,由各州與首都直轄市組成。 | |||
第6條 | |||
首都為卡維亞市。 | |||
第7條 | |||
國旗為藍天白地,中間一隻黃色天堂鳥 | |||
國歌為愛尼沃蘭之歌 | |||
國徽為黑框藍底盾牌,中間一隻黃色天堂鳥 | |||
第8條 | |||
國家語言為華語與愛尼沃蘭語,官方文字為繁體中文與愛尼沃蘭字母。 | |||
===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與義務 === | |||
第9條 | |||
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
第10條 | |||
人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與結社之自由。 | |||
第11條 | |||
人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 | |||
第12條 | |||
人民享有人身自由,依法不得限制。 | |||
第13條 | |||
人民享有居住與遷徙自由。 | |||
第14條 | |||
人民享有選舉、罷免及被選舉權。 | |||
第15條 | |||
人民享有受教育權。 | |||
第16條 | |||
人民享有財產權。 | |||
第17條 | |||
人民權利依法律不得限制。 | |||
第18條 | |||
人民有遵守法律之義務。 | |||
第19條 | |||
人民有納稅之義務。 | |||
第20條 | |||
人民有維護國家與社會秩序之義務。 | |||
=== 第三章 總統 === | |||
第21條 | |||
總統為國家元首。 | |||
第22條 | |||
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 | |||
第23條 | |||
總統任期五年,得連任一次。 | |||
第24條 | |||
總統行使下列職權: | |||
一、主導外交與國防 | |||
二、任命總理與政府官員 | |||
三、公布法律 | |||
四、行使法律否決權 | |||
第25條 | |||
總統得提名總理。 | |||
第26條 | |||
總統得解散國民議會。 | |||
第27條 | |||
總統對國家安全負最終責任。 | |||
第28條 | |||
總統不得兼任其他公職。 | |||
=== 第四章 行政 === | |||
第29條 | |||
國家設總理,負責政府日常行政。 | |||
第30條 | |||
總理由總統提名,經國民議會同意任命。 | |||
第31條 | |||
聯邦國務院為國家行政機關。 | |||
第32條 | |||
國務院對國民議會負責。 | |||
第33條 | |||
國務院負責執行法律與制定政策。 | |||
第34條 | |||
國務院得提出法案與預算。 | |||
第35條 | |||
各部會組織由法律訂定。 | |||
=== 第五章 立法 === | |||
第36條 | |||
聯邦國會為國家立法機關,採兩院制。 | |||
===國民議會=== | |||
第37條 | |||
國民議會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 | |||
第38條 | |||
國民議會共1060席。 | |||
第39條 | |||
國民議會議員任期五年,無連任限制。 | |||
第40條 | |||
國民議會職權如下: | |||
一、制定法律 | |||
二、審查預算 | |||
三、監督政府 | |||
=== 聯邦議會 === | |||
第41條 | |||
聯邦議會由各州代表組成。 | |||
第42條 | |||
每州3席,共81席。 | |||
第43條 | |||
聯邦議會職如下: | |||
一、審查法律 | |||
二、保障州權 | |||
三、同意重要人事 | |||
第44條 | |||
法律須經兩院通過。 | |||
第45條 | |||
國民議會得以三分之二多數強行通過法律。 | |||
=== 第六章 司法 === | |||
第46條 | |||
司法權獨立行使。 | |||
第47條 | |||
聯邦最高法院為國家司法機關。 | |||
第48條 | |||
各州設州法院,州轄下之縣市設縣市法院。 | |||
第49條 | |||
設憲法法院。 | |||
第50條 | |||
憲法法院負責違憲審查。 | |||
=== 第七章 監察與選舉 === | |||
第51條 | |||
設國家監察委員會。 | |||
第52條 | |||
國家監察委員會負責調查與反貪腐。 | |||
第53條 | |||
設中央選舉委員會。 | |||
第54條 | |||
中央選舉委員會職權如下: | |||
一、 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 | |||
二、 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及指揮監督。 | |||
三、 選舉區劃分及規劃辦理。 | |||
四、 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處理。 | |||
五、 政黨及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 | |||
六、 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之擬訂、修正及廢止之擬議。 | |||
七、 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項 | |||
八、 確保選舉公平與公正。 | |||
=== 第八章 地方制度 === | |||
第55條 | |||
各州享有自治權。 | |||
第56條 | |||
州政府依法設立。 | |||
第57條 | |||
地方不得違反憲法。 | |||
第58條 | |||
中央與地方權限由法律規定。 | |||
=== 第九章 國家安全 === | |||
第59條 | |||
國家維護主權與安全。 | |||
第60條 | |||
設國家安全機構及最高司令部。 | |||
第61條 | |||
軍隊受最高司令部指揮。 | |||
第62條 | |||
軍隊名稱為愛尼沃蘭國民軍,為愛尼沃蘭聯邦共和國武裝部隊。 | |||
=== 第十章 憲法修正 === | |||
第63條 | |||
憲法修正須經國民議會三分之二同意。 | |||
第64條 | |||
必要時交付人民複決。 | |||
=== 第十一章 附則 === | |||
第65條 | |||
本憲法為國家最高法律。 | |||
第66條 | |||
與憲法牴觸之法律無效。 | |||
第67條 | |||
本憲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