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登堡-奧涅里塞條約」: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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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登堡-奧涅里塞條約》也是繼2023年[[格奧吉爾王國]]與聯合帝國締結《[[潭底條約]]》後,再次有國家以簽訂條約形式成為[[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聯合帝國]]的自治國。 | 《隆登堡-奧涅里塞條約》也是繼2023年[[格奧吉爾王國]]與聯合帝國締結《[[潭底條約]]》後,再次有國家以簽訂條約形式成為[[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聯合帝國]]的自治國。 | ||
{{聯合帝國政治|條約}} | |||
== 緣起 == | == 緣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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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次隆恩埔條約]]》 | * 《[[第二次隆恩埔條約]]》 | ||
* 《[[潭底條約]]》 | * 《[[潭底條約]]》 | ||
* 《[[艾森澤特協定]]》 | |||
== 註釋 == | == 註釋 == | ||
[[分類:赫里威君聯國條約|聯]] | |||
[[分類:赫里威君聯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