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寧聯邦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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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寧聯邦共和國國務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置院長一人,由總統直接任命;副院長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均由均由國務院院長直接任命。以上人員共同組成國務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議決重大施政方針及向立法院提出之法律案、預算案等案。[[東寧聯邦共和國國務院|國務院]]對[[東寧聯邦共和國國民議院|國民議院]]負有政治責任。 | [[東寧聯邦共和國國務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置院長一人,由總統直接任命;副院長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均由均由國務院院長直接任命。以上人員共同組成國務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議決重大施政方針及向立法院提出之法律案、預算案等案。[[東寧聯邦共和國國務院|國務院]]對[[東寧聯邦共和國國民議院|國民議院]]負有政治責任。 | ||
國務院目前下轄之部 | 國務院目前下轄之部五個、委員會三個,另有三個獨立機關(選舉罷免委員會、東寧全國捷運委員會以及[[國立東寧國家博物館]]),構成中央行政機關的主體。 | ||
= 中央立法 = | = 中央立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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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司法 = | = 中央司法 = | ||
{{main|東寧聯邦共和國司法院}}[[東寧聯邦共和國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簡稱司院,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的審判事務、公務員(含司法官)懲戒;並設有大法官 5 人,組成[[東寧聯邦共和國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違反憲法案件、 | {{main|東寧聯邦共和國司法院}}[[東寧聯邦共和國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簡稱司院,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的審判事務、公務員(含司法官)懲戒;並設有大法官 5 人,組成[[東寧聯邦共和國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違反憲法案件、總統彈劾案、政黨違憲解散案,同時組成解釋委員會統一解釋法令。 | ||
司法院的職權為各法院間的行政事務、編列司法預算、以及召開憲法法庭與解釋委員會,本身並不職司違憲審查以外的審判權,而是由該院轄下的各級民視、刑事、行政法院、懲戒法院實行該權力。 | 司法院的職權為各法院間的行政事務、編列司法預算、以及召開憲法法庭與解釋委員會,本身並不職司違憲審查以外的審判權,而是由該院轄下的各級民視、刑事、行政法院、懲戒法院實行該權力。 | ||
[[Category:東寧聯邦共和國]] | [[Category:東寧聯邦共和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