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司法院院長」: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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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憲法》,對司法院職權的敘述如下: | 依據《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憲法》,對司法院職權的敘述如下: | ||
第68條 司法院由司法院長以及 | 第68條 司法院由司法院正副院長以及大法官組成之,同時為求司法公正性,擔任司法院大法官者不得具備黨籍,若擁有黨籍之人士成為司法院大法官,則自就任日起自動停權該人士黨籍。 | ||
第69條 司法院 | 第69條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一年,經總統提名、國會同意後,得連續擔任之。 | ||
第70條 為避免使人民之權利受侵害,司法院應要監督各機關及官員遵守法律、履行職責。 | 第70條 為避免使人民之權利受侵害,司法院應要監督各機關及官員遵守法律、履行職責。 | ||
第71條 司法院相關人士由總統提名,國會審議表決通過後得以就職之。 | 第71條 司法院大法官相關人士由總統提名,經國會同意審議表決通過後得以就職之。 | ||
第72條 司法院長當然兼任大法官之職務。 | 第72條 司法院正副院長、監察部部長為當然大法官,並另設兩人為專職大法官(非常設)司法院長當然兼任大法官之職務。 | ||
第73條 | 第73條 司法院設監察部負責行使彈劾權、糾舉權、監察權(調查權)、監試權及審計權、最高法院為本國開槓最高上訴機關、憲法法院負責審理本國所有釋憲、憲法裁判案件。 | ||
第74條 禁止私設法庭。 | 第74條 禁止私設法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