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司法院院長」: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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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司法院院長'''(英語:Republic of kai-gang president of the Judicial Yuan),即'''開槓司法院長''',是[[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的司法院首長,由總統提名、經國會同意後出任,並為最高法院當然大法官,同時代表開槓擔任[[靖康-開槓邦聯]]之邦聯法院法官。 | '''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司法院院長'''(英語:Republic of kai-gang president of the Judicial Yuan),即'''開槓司法院長''',是[[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的司法院首長,由總統提名、經國會同意後出任,並為最高法院當然大法官,同時代表開槓擔任[[靖康-開槓邦聯]]之邦聯法院法官。 | ||
現任司法院院長為江廷翰,2026年02月03日上任。{{Infobox official post|post=司法院院長|body=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native_name=Republic of kai-gang president of the Judicial Yuan|insignia=開槓國旗.jpeg|insigniasize=150px|insigniacaption=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國旗|flag=開槓司法院院徽.jpg|flagsize=200px|flagcaption=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司法院院徽|image=開槓前行政院長 江廷翰 肖像.jpeg|caption=|imagesize=250px|incumbent=[[江廷翰]]|incumbentsince=2026年02月03日|style=院長閣下、先生/女士、閣下|member_of=[[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司法院|司法院]]|residence=[[司法院院長官邸]]|seat=[[檔案:開槓國旗.jpeg|23px]][[中京市]]|appointer=總統提請[[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國會|國會]]同意後就任|termlength=一年(無連任限制)|constituting_instrument=《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憲法》<BR>《司法院組織 | 現任司法院院長為江廷翰,2026年02月03日上任。{{Infobox official post|post=司法院院長|body=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native_name=Republic of kai-gang president of the Judicial Yuan|insignia=開槓國旗.jpeg|insigniasize=150px|insigniacaption=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國旗|flag=開槓司法院院徽.jpg|flagsize=200px|flagcaption=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司法院院徽|image=開槓前行政院長 江廷翰 肖像.jpeg|caption=|imagesize=250px|incumbent=[[江廷翰]]|incumbentsince=2026年02月03日|style=院長閣下、先生/女士、閣下|member_of=[[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司法院|司法院]]|residence=[[司法院院長官邸]]|seat=[[檔案:開槓國旗.jpeg|23px]][[中京市]]|appointer=總統提請[[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國會|國會]]同意後就任|termlength=一年(無連任限制)|constituting_instrument=《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憲法》<BR>《司法院及憲法法院組織法》|precursor=|inaugural=[[何正]]|formation=2020年03月20日(法理上)<BR>2021年02月16日(實際上)|deputy=|salary=無<small>|website=[https://sites.google.com/view/rokaigang/%E4%B8%AD%E5%A4%AE%E6%94%BF%E5%BA%9C/%E5%8F%B8%E6%B3%95%E9%99%A2?authuser=0 開槓國家官網-司法院]|appointer_qualified=|nominator=[[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總統|總統]]}} | ||
== 簡介 == | == 簡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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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憲法》,對司法院職權的敘述如下: | 依據《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憲法》,對司法院職權的敘述如下: | ||
第68條 司法院由司法院長以及 | 第68條 司法院由司法院正副院長以及大法官組成之,同時為求司法公正性,擔任司法院大法官者不得具備黨籍,若擁有黨籍之人士成為司法院大法官,則自就任日起自動停權該人士黨籍。 | ||
第69條 司法院 | 第69條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一年,經總統提名、國會同意後,得連續擔任之。 | ||
第70條 為避免使人民之權利受侵害,司法院應要監督各機關及官員遵守法律、履行職責。 | 第70條 為避免使人民之權利受侵害,司法院應要監督各機關及官員遵守法律、履行職責。 | ||
第71條 司法院相關人士由總統提名,國會審議表決通過後得以就職之。 | 第71條 司法院大法官相關人士由總統提名,經國會同意審議表決通過後得以就職之。 | ||
第72條 司法院長當然兼任大法官之職務。 | 第72條 司法院正副院長、監察部部長為當然大法官,並另設兩人為專職大法官(非常設)司法院長當然兼任大法官之職務。 | ||
第73條 | 第73條 司法院設監察部負責行使彈劾權、糾舉權、監察權(調查權)、監試權及審計權、最高法院為本國開槓最高上訴機關、憲法法院負責審理本國所有釋憲、憲法裁判案件。 | ||
第74條 禁止私設法庭。 | 第74條 禁止私設法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