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總統」: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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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lagcaption = 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總統府府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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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行: 第38行:
== 職權 ==
== 職權 ==
依據《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夏季憲法》,對總統的敘述如下:
依據《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夏季憲法》,對總統的敘述如下:


第27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副職為副總統,對外代表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
第27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副職為副總統,對外代表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


第28條 總統任期為六個月。
第28條 總統、副總統任期為六個月。


第29條 總統及副總統為全民普選並分開投票之,以最多數票者當選。
第29條 總統及副總統為全民普選並分開投票之,以最多數票者當選。
第48行: 第47行:
第30條 總統依憲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行使公布法律、締結條約、宣戰、媾和與任命行政院院長之權。
第30條 總統依憲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行使公布法律、締結條約、宣戰、媾和與任命行政院院長之權。


第31條 總統經行政院長提請得宣告大赦、特赦、減刑、復權、戒嚴。
第31條 總統經行政院長提請得宣告大赦、特赦、減刑、復權、戒嚴。


第32條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國會追認,如國會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第32條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國會追認,如國會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第33條 任一人士當選總統/副總統,不得連任超過三
第33條  (刪除)
 
第34條 任一人士當選總統副總統,不得連任超過三


第34條 若總統或副總統當選人有兼任其他公職,以相關法律規定之。
35條 若總統或副總統當選人有兼任其他公職,以相關法律規定之。


第35條 總統、副總統就職時之誓詞如下:「余謹守本分,做好本分與義務,同時服從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憲與所有法律,盡全力維護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太陽之下的國度,並守護我國領土主權,更要全力推動人民之生活,謹守開槓人本分
第36條 總統、副總統就職時之誓詞公職人員宣誓規定之。


第36總統無法順利履職,期間內由副總統代行職權,直到補選後產生,若期已達2/3,則不需舉行補選
第37條 總統副總統缺位、繼任及理規定另以總統、副總統繼及代理辦法規定之


== 歷任總統 ==
== 歷任總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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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2" |<center>'''[[趙文崇]]'''</center>(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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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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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9" |中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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