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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灣 聯邦北晨憲法」: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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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言 ==
平灣聯邦理事會,為建立更完善之政權體系、受聯邦國民之託付,並為了每代國民得享受自由之賜福,而為'''平灣聯邦共和國'''制定和確立本憲法。
== 總綱 ==
== 總綱 ==
'''[[平灣三民主義共和國|平灣聯邦共和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族民權民生主義之國家
•1.'''[[平灣三民主義共和國|平灣聯邦共和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族民權民生主義之國家


'''平灣聯邦共和國'''之國民享有民治民享之聯邦共和國
•2.'''平灣聯邦共和國'''之國民享有民治民享之聯邦共和國


'''平灣聯邦共和國'''主權屬於全體國民
•3.'''平灣聯邦共和國'''主權屬於全體國民


'''平灣聯邦共和國'''國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過公民投票,不得變更之
•4.'''平灣聯邦共和國'''國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過公民投票,不得變更之


'''平灣聯邦共和國'''為多元開放民主之國家,凡生活在'''平灣聯邦共和國'''法定國土內之人類,一律平等
•5.'''平灣聯邦共和國'''為多元開放民主之國家,凡生活在'''平灣聯邦共和國'''法定國土內之人類,一律平等


'''平灣聯邦共和國'''國旗組成色及元素為紫貴藍和紅燈塔
•6.'''平灣聯邦共和國'''國旗組成色及元素為紫貴藍和紅燈塔


== 壹. 我國國民應盡之義務及受保障之權利 ==
== 壹. 我國國民應盡之義務及受保障之權利 ==


=== 我國國民定義 ===
=== 一.我國國民定義 ===
凡生於我國國土之人類皆為平灣國民
•1.凡生於我國國土之人類皆為平灣國民


國民年滿5歲即可辦理身份證,未滿五歲之國民一切法律責任皆由法定代理人負責
•2.國民年滿5歲即可辦理身份證,未滿五歲之國民一切法律責任皆由法定代理人負責


=== 平灣聯邦共和國國國民應盡義務 ===
=== 二.平灣聯邦共和國國國民應盡義務 ===
為確保國家生存及建設能正常運作,年滿十八歲且有穩定收入之國民,都得以規定繳納稅金
•1.為確保國家生存及建設能正常運作,年滿十八歲且有穩定收入之國民,都得以規定繳納稅金


為了國家在國防擁有足夠能力以保護國家之生存安全,年滿二十歲至四十歲之國民,都得依規定服兵役
•2.為了國家在國防擁有足夠能力以保護國家之生存安全,年滿二十歲至四十歲之國民,都得依規定服兵役


為確保國家有足夠人才得以發展,年滿5歲至18歲之國民,皆得受義務教育(除特殊情況)
•3.為確保國家有足夠人才得以發展,年滿5歲至18歲之國民,皆得受義務教育(除特殊情況)


無論性別、政黨、身份等認同,都得遵守法律不得違法
•4.無論性別、政黨、身份等認同,都得遵守法律不得違法


=== 受保障之權利 ===
=== 三.受保障之權利 ===
•凡是平灣國民,在遵守律之前提下,任何人都享有人身自由權(現行犯除外)
•1.除現役軍人,國民皆無需受軍審判


•除現役軍人,國民皆無需受軍法審判
•2.國民在居住及遷徙、文學、通訊、宗教信仰、集會結社擁有一定權力


國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
•3.國民在生存、工作財產,皆予保障


國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出版自由
•4.國民有請願訴願訴訟權力


國民有秘密通訊自由
•5.國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權力


國民有信仰宗教自由
•6.國民經考試而公職


國民有集及結社之自由
•7.凡是聯邦國民,在憲法之下,不妨害社秩序公共利益者,自由權均受憲法之保障


民之生存權、工作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 貳.我內政 =
我國內政分為一府五權,一府含三首;五權含行政權、立法、司法權、考試權、監察權,五權由平灣聯邦理事會管理


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 一.我三首 ==


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
=== 1.三首定義 ===
•i.我三首係指總統副總統總理


民有應考試服公職
=== 2.三首產生 ===
•i.我三首由選舉中票數最高及次高政黨互相討論協調,並合適安排


•凡民之其他自由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ii.最高票數政黨安排總統副總統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iii.次高票數政黨安排總理


= .我國內政 =
== .三首==
我國內政分為一府五權,一府包含了三首,五權包含了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監察


== 我國==
=== 1.總統 ===
•i.總統為我國,對外代表平灣聯邦共和國


=== 三首定義 ===
•ii.總統凡事決定得與相關機構協調妥當(戒嚴時期除外)
•我國三手係指總統、副總統及總理


=== 三首產生 ===
•iii.總統宣布戒嚴,得經平灣聯邦事務理事會至少2/3的成員同意
•我國三首由選舉中票數最高及次高之政黨互相討論協調出雙方皆認為最好之安排


== 三首職權 ==
•iv.總統因故無法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


=== 總統 ===
=== 2.副總統 ===
總統為我國元首,對外代表平灣聯邦共和國
•i.副總統主要負責外交,對外代表平灣聯邦共和國中央政府


總統凡事決定得與相關機構協調妥當(戒嚴時期除外)


總統宣布戒嚴,得經平灣聯邦事務理事會至少2/3的成員同意


統因故無法視事時由副總統行其職權
=== 理 ===
•i.總理主要負責內政對內表平灣聯邦共和國中央政府


=== 副總統 ===
•副總統主要負責外交,對外代表平灣聯邦共和國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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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 ===
== 三.平灣聯邦理事會 ==
 
== 四.五權 ==
•在平灣聯邦事會的權力之下,擁有五個獨立分明的權力
 
=== 1.行政權 ===
•i.由平灣聯邦國務院行使
 
•ii.聯邦國務院討論並提出草案
 
=== 2.立法權 ===
•i.由平灣聯邦立法院行使
 
•ii.由各選區選舉產生立院議員
 
•iii.聯邦立法院下轄五職權:立法權、同義權、監督權、憲政職責、調查權


•iv.審理聯邦國務院之草案


=== 3.司法權 ===
•i.由平灣聯邦司法院行使


== 行政權 ==
•ii.由聯邦司法院成立之民法及刑法法院,皆由聯邦司法所管轄
平灣聯邦國務行使


== 立法權 ==
•iii.當提出特別上訴時,法院審理
平灣聯邦立法院行使


•立法分為五大職權:立法權、同義權、監督權、憲政職責、調查權
=== 4.考試權 ===
•i.由平灣聯邦考試行使


== 司法權 ==
=== 5.監察===
由平灣聯邦司法院行使
•i.由平灣聯邦監察院行使


== 考試權 ==
•ii.定期檢視政府官員是否有不法
•由平灣聯邦考試院使


== 監察權 ==
•iii.若發現官員不法行為屬實,將官員送往該官員居所所在地之最高法審理
由平灣聯邦監察行使

於 2026年4月6日 (一) 11:22 的最新修訂

序言

平灣聯邦理事會,為建立更完善之政權體系、受聯邦國民之託付,並為了每代國民得享受自由之賜福,而為平灣聯邦共和國制定和確立本憲法。

總綱

•1.平灣聯邦共和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族民權民生主義之國家

•2.平灣聯邦共和國之國民享有民治民享之聯邦共和國

•3.平灣聯邦共和國主權屬於全體國民

•4.平灣聯邦共和國國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過公民投票,不得變更之

•5.平灣聯邦共和國為多元開放民主之國家,凡生活在平灣聯邦共和國法定國土內之人類,一律平等

•6.平灣聯邦共和國國旗組成色及元素為紫貴藍和紅燈塔

壹. 我國國民應盡之義務及受保障之權利

一.我國國民定義

•1.凡生於我國國土之人類皆為平灣國民

•2.國民年滿5歲即可辦理身份證,未滿五歲之國民一切法律責任皆由法定代理人負責

二.平灣聯邦共和國國國民應盡義務

•1.為確保國家生存及建設能正常運作,年滿十八歲且有穩定收入之國民,都得以規定繳納稅金

•2.為了國家在國防擁有足夠能力以保護國家之生存安全,年滿二十歲至四十歲之國民,都得依規定服兵役

•3.為確保國家有足夠人才得以發展,年滿5歲至18歲之國民,皆得受義務教育(除特殊情況)

•4.無論性別、政黨、身份等認同,都得遵守法律不得違法

三.受保障之權利

•1.除現役軍人,國民皆無需受軍法審判

•2.國民在居住及遷徙、文學、通訊、宗教信仰、集會結社皆擁有一定權力

•3.國民在生存、工作及財產,皆予保障

•4.國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力

•5.國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力

•6.國民應有經考試而公職之權

•7.凡是聯邦國民,在憲法之下,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自由權均受憲法之保障

貳.我國內政

我國內政分為一府五權,一府含三首;五權含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監察權,五權由平灣聯邦理事會管理

一.我國三首

1.三首定義

•i.我國三首係指總統、副總統及總理

2.三首產生

•i.我國三首由選舉中票數最高及次高之政黨互相討論協調,並合適安排

•ii.最高票數政黨安排總統及副總統

•iii.次高票數政黨安排總理

二.三首職權

1.總統

•i.總統為我國元首,對外代表平灣聯邦共和國

•ii.總統凡事決定得與相關機構協調妥當(戒嚴時期除外)

•iii.總統宣布戒嚴,得經平灣聯邦事務理事會至少2/3的成員同意

•iv.總統因故無法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

2.副總統

•i.副總統主要負責外交,對外代表平灣聯邦共和國中央政府

總理

•i.總理主要負責內政,對內代表平灣聯邦共和國中央政府


三.平灣聯邦理事會

四.五權

•在平灣聯邦理事會的權力之下,擁有五個獨立分明的權力

1.行政權

•i.由平灣聯邦國務院行使

•ii.聯邦國務院討論並提出草案

2.立法權

•i.由平灣聯邦立法院行使

•ii.由各選區選舉產生立院議員

•iii.聯邦立法院下轄五職權:立法權、同義權、監督權、憲政職責、調查權

•iv.審理聯邦國務院之草案

3.司法權

•i.由平灣聯邦司法院行使

•ii.由聯邦司法院成立之民法及刑法法院,皆由聯邦司法院所管轄

•iii.當提出特別上訴時,由司法院進行審理

4.考試權

•i.由平灣聯邦考試院行使

5.監察權

•i.由平灣聯邦監察院行使

•ii.定期檢視政府官員是否有不法行為

•iii.若發現官員不法行為屬實,將官員送往該官員居所所在地之最高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