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族法(神聖天禮帝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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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貴族法案'''》(德語:Reichsnobilitätsstatut)爲[[神聖天禮帝國]]制訂之基本貴族法典,旨在釐清帝國貴族(Reichsadlige)與各主權邦國內部貴族(Landesadlige)之地位、授爵權限與法理分際。該法案確認唯[[神聖天禮皇帝|皇帝]]與帝國機關有權授予具帝國效力之貴族頭銜,並賦予邦國有限授爵權,惟不得越越本身君主稱號之等級。此法亦規定帝國與邦國應分設貴族名冊,並設立徽章與貴族身份登記制度,以維持帝國階層體系之秩序與尊嚴。 | ||
本法案之制定,係因應邦國自治體制下貴族授與頻繁及名義混亂之現象,意圖在保障地方文化傳統與尊嚴的同時,維持帝國法統與階級體系之統一性, | 本法案之制定,係因應邦國自治體制下貴族授與頻繁及名義混亂之現象,意圖在保障地方文化傳統與尊嚴的同時,維持帝國法統與階級體系之統一性,爲天禮體制下貴族制度的依據。 | ||
== | ==內文== | ||
===第一條:帝國與邦國貴族體系之區分=== | ===第一條:帝國與邦國貴族體系之區分=== | ||
# 帝國貴族係由神聖天禮皇帝授與或由帝國機關認證,享有帝國層級之頭銜、特權與代表權。 | # 帝國貴族係由神聖天禮皇帝授與或由帝國機關認證,享有帝國層級之頭銜、特權與代表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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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君國、王國、公國等具授爵權之邦國,得依本法建立本地貴族體系。 | # 君國、王國、公國等具授爵權之邦國,得依本法建立本地貴族體系。 | ||
# 邦國所授之貴族等級,不得高於其元首之頭銜(例:王國不得授予公爵以上爵位)。 | # 邦國所授之貴族等級,不得高於其元首之頭銜(例:王國不得授予公爵以上爵位)。 | ||
# 凡邦國授爵,應於三十日內呈報帝國貴族名冊備查。 | # 凡邦國授爵,應於三十日內呈報帝國行政事務部進行貴族名冊備查。 | ||
===第三條:貴族身份之帝國承認=== | ===第三條:貴族身份之帝國承認=== | ||
| 第28行: | 第28行: | ||
[[category:神聖天禮帝國]] | [[category:神聖天禮帝國]] | ||
[[Category:含有德語的條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