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亞市政總理」: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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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總理為新亞市最早的職位,在新亞市政府未成立之前具有與今市尹相當的地位。依《[[新亞市憲]]》第五十五條規定,市政總理由市尹提名,須經諮議局同意方可任命。<ref>《新亞市憲》第3條第1項:「市政總理由市尹提名,經諮議局同意任命之。諮議局休會期間,市政總理辭職或出缺時,由常務次長代理其職務,但市尹須於四十日內咨請諮議局召集會議,提出市政總理人選徵求同意。市政總理職務,在市尹所提市政總理人選未經諮議局同意前,由市政局常務次長暫行代理。」</ref>。惟市諮議長若通過對市政總理之不信任案,後者應依法請辭,並得同時呈請市尹解散市諮議局;反之,若不信任案未通過,市諮議局則於一年內不得再對同一任總理提出不信任案。 | 市政總理為新亞市最早的職位,在新亞市政府未成立之前具有與今市尹相當的地位。依《[[新亞市憲]]》第五十五條規定,市政總理由市尹提名,須經諮議局同意方可任命。<ref>《新亞市憲》第3條第1項:「市政總理由市尹提名,經諮議局同意任命之。諮議局休會期間,市政總理辭職或出缺時,由常務次長代理其職務,但市尹須於四十日內咨請諮議局召集會議,提出市政總理人選徵求同意。市政總理職務,在市尹所提市政總理人選未經諮議局同意前,由市政局常務次長暫行代理。」</ref>。惟市諮議長若通過對市政總理之不信任案,後者應依法請辭,並得同時呈請市尹解散市諮議局;反之,若不信任案未通過,市諮議局則於一年內不得再對同一任總理提出不信任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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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 2026年9月18日 (五) 23:21 的最新修訂
| 新亞市政局市政總理 | |
|---|---|
| Premierminister des Stadtstaates Hsinia | |
|
現任 從缺 | |
| 尊称 | 總理 |
| 官邸 | 總理官邸 |
| 提名者 | 新亞市尹 |
| 任命者 | 新亞市諮議局 |
| 首任 | 霖中昇(正式選舉前) |
| 设立 | 2026年 |
| 副職 | 不設副職 |
| 薪资 | 未知 |
市政總理(英文:Premierminister des Stadtstaates Hsinia),簡稱總理,是新亞市市政局的首長,為新亞市之政府首腦,負責綜理各級中央行政機關運作,職權相當於其他共和制國家的內閣總理。其由市尹提名並由新亞市諮議局同意後任免,並有向諮議局提出施政報告之義務。當市尹、市民大會秘書長同時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其代行總統職權。現任院長職位出缺。
市政總理為新亞市最早的職位,在新亞市政府未成立之前具有與今市尹相當的地位。依《新亞市憲》第五十五條規定,市政總理由市尹提名,須經諮議局同意方可任命。[1]。惟市諮議長若通過對市政總理之不信任案,後者應依法請辭,並得同時呈請市尹解散市諮議局;反之,若不信任案未通過,市諮議局則於一年內不得再對同一任總理提出不信任案。
參考文獻
- ↑ 《新亞市憲》第3條第1項:「市政總理由市尹提名,經諮議局同意任命之。諮議局休會期間,市政總理辭職或出缺時,由常務次長代理其職務,但市尹須於四十日內咨請諮議局召集會議,提出市政總理人選徵求同意。市政總理職務,在市尹所提市政總理人選未經諮議局同意前,由市政局常務次長暫行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