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大憲章」: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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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box constitution|document_name=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大憲章|Image=大憲章封面.png|date_created=2024年6月12日|jurisdiction=[[File: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旗.png|29px]][[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全境(法理上) <br> [[File: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旗.png|29px]][[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實質控制領土(事實上) <br> | {{Infobox constitution|document_name=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大憲章|Image=大憲章封面.png|date_created=2024年6月12日|jurisdiction=[[File: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旗.png|29px]][[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全境(法理上) <br> [[File: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旗.png|29px]][[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實質控制領土(事實上) <br> | ||
[[File:1平戸中平港獨及中華民國自由盟國旗.png|29px]][[赫南-平戶中平共和國]]|date_effective=2025年1月1日|head_of_state=[[督川]]|number_amendments=六次|signers=時任[[督川]][[柒古臺𪚥府]]|caption=公告之封面|date_presented=2024年9月17日|date_ratified=2025年10月1日|system=聯邦共和制<br>代議民主委員會制<br>限權元首制<br>直接民主制|branches=六權(行政、立法、警法、國屬、督察、[[新建軍]])|chambers=<nowiki>一院制([[立法司 (平戶中平)])</nowiki>|executive=[[ | [[File:1平戸中平港獨及中華民國自由盟國旗.png|29px]][[赫南-平戶中平共和國]]|date_effective=2025年1月1日|head_of_state=[[督川]]|number_amendments=六次|signers=時任[[督川]][[柒古臺𪚥府]]|caption=公告之封面|date_presented=2024年9月17日|date_ratified=2025年10月1日|system=聯邦共和制<br>代議民主委員會制<br>限權元首制<br>直接民主制|branches=六權(行政、立法、警法、國屬、督察、[[新建軍]])|chambers=<nowiki>一院制([[立法司 (平戶中平)])</nowiki>|executive=[[行政司(平戶中平)]] |courts=憲法大法庭|federalism=聯邦制|writer=立法司制憲大會|supersedes=[[平戶中平大會令]]|name=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大憲章(平戶華語)<br>Feee Uanite Répuleka dia Emceror Asdemoka([[東中平文]])}}[[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大憲章]]([[東中平文]]:Feee Uanite Répuleka dia Emceror Asdemoka、英文:F.B.R.O.Emceror Constitution)是[[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之憲法,由[[東中平文]]與[[平戶華語]]著成,於2026年元旦正式於[[立法司 (平戶中平)|立法司]]通過,其主架構為直接民主與代議民主凌駕於總統權上。其憲法在2025年1月1日[[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平戶中平自由聯邦第一共和國]]正式生效並取代'''[[平戶中平大會令]]''',現今為第六版憲法,代表[[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平戶中平]]走入第六共和。 | ||
[[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大憲章]]是[[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憲法,於2026年元旦正式於[[立法司 (平戶中平)|立法司]]通過,其主架構為直接民主與代議民主凌駕於總統權上。其憲法在2025年1月1日[[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平戶中平自由聯邦第一共和國]]正式生效並取代'''[[平戶中平大會令]]''',現今為第六版憲法,代表[[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平戶中平]]走入第六共和。 | |||
== 歷史沿革 == | == 歷史沿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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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共和憲法 === | === 第六共和憲法 === | ||
2025年10月1日公投通過 | 2025年10月1日公投通過、2026年1月1日實施,增加二部條文(增修條文),增加大量關於社會福利制度、公投辦法、主權架構,並正式確立國體"'''[[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是民主,自由,法治,社會民主主義共和國'''",細化憲章架構與修憲辦法。 | ||
== 憲法設計 == | |||
其身受三民主義、社會民主主義、[[中平主義]]、後現代主義、防禦性民主等引響,主要著重在政府權力、公民權利、政府架構、象徵規定等。 | |||
其制憲團隊曾參考:'''中華民國憲法、[[拜然尼亞憲法|拜然聯邦共和國憲法]]、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亞美尼亞共和國憲法'''等。 | |||
=== 三民主義 === | |||
其政府架構(行政、[[立法司 (平戶中平)|立法]]、警法、國屬、督察、[[新建軍]])由中華民國之五院制演變而來,並實行全能分離 | |||
=== 社會民主與福利主義 === | |||
強調國家福佐國民創業、維持生計、並控制物價等,對於社會福利具有自成之結構 | |||
=== [[中平主義]]與後現代主義 === | |||
[[中平主義]]強調相互尊重、同等償還、法治正義、性別平權與多元等,與後現代主義相吻合。訂下平戶中平'''無主體民族'''之國本,同時於重刑犯省判等強調'''同等奉還'''、'''殺人償命'''等,對於輕刑犯強調恢復功能與教化,亦以嚴刑峻法著稱,其認為係為保護公民而生。 | |||
在[[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後現代之框架下,其無妨礙風化罪,認為其過於主觀、無公正量化標準,有違多元社會結構。 | |||
== 憲法結構 == | |||
由兩大部分、三十節、148條所組成 | |||
== 內文 == | == 內文 == | ||
| 第448行: | 第465行: | ||
5.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主權代受者代表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 | 5.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主權代受者代表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 | ||
==== 拾伍.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與中華民國ㄓ關係 ==== | |||
1.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與中華民國實務上主權對等,但應尊重中華民國 | |||
2.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永久承認中華民國爲中國唯一ㄓ合法代表政府,唔受任何情況ㄓ干擾 | |||
3.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承認中華民國於:臺灣省、福建省、廣東省、廣西省、海南省、浙江省、江蘇省、南京特別市、江西省、安徽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雲南省、西康省(金沙江以東)、山東省、河北省、河南省、山西省、陝西省、青海省、新疆省(天山以南)、寧夏省、綏遠省、察哈爾省、熱河省、遼寧省、遼北省、嫩江省、安東省、松江省、合江省、黑龍江省、興安省、哈爾濱市、瀋陽市、大連市、北平市、天津市、西安市、上海市、漢口市、重慶市、廣州市,一切ㄓ邊界皆訂於中華民國與蒙古國喺中平肆佰捌拾玖年ㄓ邊界,省界爲民國叁拾陸年、中平肆佰叁拾陸年ㄓ省界 | |||
4. 其他ㄓ承認主張以法定ㄓ | |||
5.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司法尚未完成時,可於大憲章框架下使用中華民國ㄓ法律代為行使 | |||
==== 拾陸.主權 ==== | |||
1.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具有完整嘅主權,係爲獨立嘅國家 | |||
2.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嘅內政等唔受他國ㄓ干擾 | |||
3.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政府須對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主權負責 | |||
4.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嘅主權完全獨立 | |||
5.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主權代受者代表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 | |||
==== 拾柒.平戸中平皇室 ==== | |||
1. 平戸中平皇室ㄓ皇帝爲聖龍天威神聖皇帝 | |||
2. 聖龍天威神聖皇帝永遠爲西岐•黒黎恩(陳誼睿),無論時間與其其他ㄓ因素 | |||
3. 聖龍天威神聖皇帝需對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主權負責 | |||
4. 應確保皇室ㄓ尊嚴 | |||
==== 拾捌.軍政分嚟與新建軍司 ==== | |||
1. 新建軍唔得干預其他部門 | |||
2. 新建軍僅負責國防 | |||
3. 新監軍司同其他部門須向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主權 | |||
4.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新建軍具有保衛疆土唔受任何對關係ㄓ國家、組織等ㄓ侵犯 | |||
5.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主權侵犯時新建軍人員於允許ㄓ情況下得先警告叁次,如其唔視得開火 | |||
6. 如明顯侵犯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主權且情況危急等非常情況,不須警告與通報得開火 | |||
7. 新建軍旨爲保衛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 | |||
==== 拾玖.外交 ==== | |||
1.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得與符合下ㄓ條件ㄓ主權國家、主權實體、有限承認國家、流亡政府建立正式外交關係 | |||
2. 追述第1條,欲建立外交關係者應確保其可保護人權及其主權明確、未受含糊暨唔明 | |||
3. 追述第1條,欲建立外交關係者應確保其爲法治國家 | |||
4. 追述第1條,欲建立外交關係者應尊重我國主權 | |||
5.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於外交條件ㄓ下應優先確保公民、國民權利 | |||
6.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簽訂外交條約等,應確保主權唔受任何形式ㄓ侵犯 | |||
7.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外交由督川、外交廳大理主持 | |||
8. 於國內外販賣、通告、洩漏國家機密者由警法司與行政司外交廳聯合處置 | |||
9. 追述第8條,唔論洩漏ㄓ對象係否爲國家政府,應向其告知其嚴重性,並要求處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