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大憲章」: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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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box constitution|document_name=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大憲章|Image=大憲章封面.png|date_created=2024年6月12日|jurisdiction=[[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全境(法理上) | {{Infobox constitution|document_name=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大憲章|Image=大憲章封面.png|date_created=2024年6月12日|jurisdiction=[[File: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旗.png|29px]][[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全境(法理上) <br> [[File: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旗.png|29px]][[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實質控制領土(事實上) <br> | ||
[[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實質控制領土(事實上) | [[File:1平戸中平港獨及中華民國自由盟國旗.png|29px]][[赫南-平戶中平共和國]]|date_effective=2025年1月1日|head_of_state=[[督川]]|number_amendments=六次|signers=時任[[督川]][[柒古臺𪚥府]]|caption=公告之封面|date_presented=2024年9月17日|date_ratified=2025年10月1日|system=聯邦共和制<br>代議民主委員會制<br>限權元首制<br>直接民主制|branches=六權(行政、立法、警法、國屬、督察、[[新建軍]])|chambers=<nowiki>一院制([[立法司 (平戶中平)])</nowiki>|executive=[[行政司(平戶中平)]] |courts=憲法大法庭|federalism=聯邦制|writer=立法司制憲大會|supersedes=[[平戶中平大會令]]|name=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大憲章(平戶華語)<br>Feee Uanite Répuleka dia Emceror Asdemoka([[東中平文]])}}[[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大憲章]]([[東中平文]]:Feee Uanite Répuleka dia Emceror Asdemoka、英文:F.B.R.O.Emceror Constitution)是[[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之憲法,由[[東中平文]]與[[平戶華語]]著成,於2026年元旦正式於[[立法司 (平戶中平)|立法司]]通過,其主架構為直接民主與代議民主凌駕於總統權上。其憲法在2025年1月1日[[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平戶中平自由聯邦第一共和國]]正式生效並取代'''[[平戶中平大會令]]''',現今為第六版憲法,代表[[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平戶中平]]走入第六共和。 | ||
[[赫南-平戶中平共和國]]|date_effective=2025年1月1日|head_of_state=[[督川]]|number_amendments=六次|signers=[[督川]]}} | |||
[[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大憲章]] | == 歷史沿革 == | ||
=== 第一共和憲法 === | |||
2025年元旦,[[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大憲章]]通過,正式確立[[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為憲法法治國家,亦為平戶中平歷史上第二部成文憲法,其擺脫大會令時期之委員會督川制,使[[督川]]由人民直選,並具有明顯的防禦性民主與社會民主福利色彩,並於當日正式實施。 | |||
=== 第二共和憲法 === | |||
2025年3月與公投一同通過,著重在政府分權,並確立由行政、[[立法司 (平戶中平)|立法]]、警法、國屬、督察、[[新建軍]]、三部共七權分立,重構憲章系統。 | |||
=== 第三共和憲法 === | |||
2025年公投通過,將具有國安背景之三部司降格為臨時架構。 | |||
=== 第四、五共和憲法 === | |||
因其內容偏頗,不曾發布 | |||
=== 第六共和憲法 === | |||
2025年10月1日公投通過、2026年1月1日實施,增加二部條文(增修條文),增加大量關於社會福利制度、公投辦法、主權架構,並正式確立國體"'''[[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是民主,自由,法治,社會民主主義共和國'''",細化憲章架構與修憲辦法。 | |||
== 憲法設計 == | |||
其身受三民主義、社會民主主義、[[中平主義]]、後現代主義、防禦性民主等引響,主要著重在政府權力、公民權利、政府架構、象徵規定等。 | |||
其制憲團隊曾參考:'''中華民國憲法、[[拜然尼亞憲法|拜然聯邦共和國憲法]]、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亞美尼亞共和國憲法'''等。 | |||
=== 三民主義 === | |||
其政府架構(行政、[[立法司 (平戶中平)|立法]]、警法、國屬、督察、[[新建軍]])由中華民國之五院制演變而來,並實行全能分離 | |||
=== 社會民主與福利主義 === | |||
強調國家福佐國民創業、維持生計、並控制物價等,對於社會福利具有自成之結構 | |||
=== [[中平主義]]與後現代主義 === | |||
[[中平主義]]強調相互尊重、同等償還、法治正義、性別平權與多元等,與後現代主義相吻合。訂下平戶中平'''無主體民族'''之國本,同時於重刑犯省判等強調'''同等奉還'''、'''殺人償命'''等,對於輕刑犯強調恢復功能與教化,亦以嚴刑峻法著稱,其認為係為保護公民而生。 | |||
在[[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後現代之框架下,其無妨礙風化罪,認為其過於主觀、無公正量化標準,有違多元社會結構。 | |||
== 憲法結構 == | |||
由兩大部分、三十節、148條所組成 | |||
== 內文 == | == 內文 == | ||
=== 第零節,前言 === | |||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正式由:平戸中平港獨及中華民國自由盟改制,爲弭補貳版憲章ㄓ不足,保障人民ㄓ政權,防止治權氾濫,踰越,修訂本大憲章,爲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ㄓ根本大法,今大局定矣,重修大法刻不容緩,旨喺保護國家主權,捍衛人民權利. |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正式由:平戸中平港獨及中華民國自由盟改制,爲弭補貳版憲章ㄓ不足,保障人民ㄓ政權,防止治權氾濫,踰越,修訂本大憲章,爲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ㄓ根本大法,今大局定矣,重修大法刻不容緩,旨喺保護國家主權,捍衛人民權利. | ||
第壹節,治權 | ==== 第壹節,治權 ==== | ||
1.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主權,即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民境外者,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主權延伸者(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航空,陸路,航海,太空載具,外交駐點,伺服器空間,國或民有資產,國土)亦ㄓ,政府有義務對其提供保障,維護國家尊嚴 | 1.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主權,即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民境外者,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主權延伸者(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航空,陸路,航海,太空載具,外交駐點,伺服器空間,國或民有資產,國土)亦ㄓ,政府有義務對其提供保障,維護國家尊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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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流亡ㄓ定義爲國土淪陷或由立法司或國民聯署通過,通過後即爲流亡政府 | 15. 流亡ㄓ定義爲國土淪陷或由立法司或國民聯署通過,通過後即爲流亡政府 | ||
第貳節,政權 | ==== 第貳節,政權 ==== | ||
1.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ㄓ本爲國民,一切嘅權力亦嚟自國民,應受國家保護,保證人身自主權及人性尊嚴不受任何形式嘅侵犯.國家可以任何形式嘅方式保護我國國民,包括宣戰,諾任何聯署超過國民總數捌成可直接略過立法司ㄓ省理,進入憲法大法庭階段,如超過伍成立法司必須受理,唔可異議 | 1.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ㄓ本爲國民,一切嘅權力亦嚟自國民,應受國家保護,保證人身自主權及人性尊嚴不受任何形式嘅侵犯.國家可以任何形式嘅方式保護我國國民,包括宣戰,諾任何聯署超過國民總數捌成可直接略過立法司ㄓ省理,進入憲法大法庭階段,如超過伍成立法司必須受理,唔可異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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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公投制國家旨爲大憲章架構下去除立法司暨督川,任何行政皆由公投產生,亦可恢復 | 13-1.公投制國家旨爲大憲章架構下去除立法司暨督川,任何行政皆由公投產生,亦可恢復 | ||
第叁節,司法 | ==== 第叁節,司法 ==== | ||
1.司法前人人平等 | 1.司法前人人平等 | ||
| 第126行: | 第156行: | ||
6.不分政府,國民,政黨,社團,法人,任何ㄓ團體,應爲自身ㄓ一切行爲負責 | 6.不分政府,國民,政黨,社團,法人,任何ㄓ團體,應爲自身ㄓ一切行爲負責 | ||
第肆節,象徵 | ==== 第肆節,象徵 ==== | ||
1.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ㄓ國旗爲.青天白日中平紅白旗 | 1.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ㄓ國旗爲.青天白日中平紅白旗 | ||
| 第172行: | 第201行: | ||
11-5.指天體爲掌扣下大拇指與唔名指,大拇指貼於唔名指上方,立起食指,中指,小拇指,手臂伸直手心朝下並以拾伍度角質向天空 | 11-5.指天體爲掌扣下大拇指與唔名指,大拇指貼於唔名指上方,立起食指,中指,小拇指,手臂伸直手心朝下並以拾伍度角質向天空 | ||
第伍節,國籍 | ==== 第伍節,國籍 ==== | ||
1.於國家法定國土範圍內出生者,享有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民ㄓ國籍,以及國民ㄓ一切權利 | 1.於國家法定國土範圍內出生者,享有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民ㄓ國籍,以及國民ㄓ一切權利 | ||
| 第180行: | 第208行: | ||
3.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可接受任何國家ㄓ人民辦理歸化ㄓ手續,但特定國家歸化ㄓ人民必須放棄原國籍,細部規定以法定ㄓ | 3.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可接受任何國家ㄓ人民辦理歸化ㄓ手續,但特定國家歸化ㄓ人民必須放棄原國籍,細部規定以法定ㄓ | ||
第陸節,行政區 | ==== 第陸節,行政區 ==== | ||
1.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ㄓ領土基本,由下論ㄓ | 1.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ㄓ領土基本,由下論ㄓ | ||
| 第196行: | 第223行: | ||
6.入侵,侵占,攻擊,傷害或擊殺國民及領土視同宣戰 | 6.入侵,侵占,攻擊,傷害或擊殺國民及領土視同宣戰 | ||
第伍節,最終條目 | ==== 第伍節,最終條目 ==== | ||
1.本大憲章係爲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ㄓ憲法,國家主權ㄓ根本,一切法律,政府,國民,他國入境者皆須遵守,本大憲章可依:立法司叁分ㄓ貳ㄓ席次通過,公告半年後,經人民複決後可對本大憲章作出修改,或依國民聯署玖成進入憲法大法庭審理 | 1.本大憲章係爲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ㄓ憲法,國家主權ㄓ根本,一切法律,政府,國民,他國入境者皆須遵守,本大憲章可依:立法司叁分ㄓ貳ㄓ席次通過,公告半年後,經人民複決後可對本大憲章作出修改,或依國民聯署玖成進入憲法大法庭審理 | ||
| 第204行: | 第230行: | ||
4. 追述第2條,倘諾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滅亡\解體\結束政權ㄓ一切運作,談判\商討國家終結ㄓ期間,由共管政府,或由中華民國(宗主國)暫時接管,國家滅亡後,本大憲章亦廢止 | 4. 追述第2條,倘諾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滅亡\解體\結束政權ㄓ一切運作,談判\商討國家終結ㄓ期間,由共管政府,或由中華民國(宗主國)暫時接管,國家滅亡後,本大憲章亦廢止 | ||
憲章貳部條文 | === 憲章貳部條文 === | ||
==== 壹. 國家中央政府 ==== | |||
1. 官方文件一律由平戸中文或東中平文製出 | 1. 官方文件一律由平戸中文或東中平文製出 | ||
| 第218行: | 第243行: | ||
5. 政策諾發生衝突,由立法司解釋ㄓ | 5. 政策諾發生衝突,由立法司解釋ㄓ | ||
貳.地方自治 | ==== 貳.地方自治 ==== | ||
1.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ㄓ自治邦未經憲法大法庭或其自治議會或其領導職權ㄓ允許,其國號、國家象徵、國土、體制等國家基本要素皆唔得變動 | 1.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ㄓ自治邦未經憲法大法庭或其自治議會或其領導職權ㄓ允許,其國號、國家象徵、國土、體制等國家基本要素皆唔得變動 | ||
| 第234行: | 第258行: | ||
7. 自治邦具有自治條例ㄓ建立或修訂權,未經立法司ㄓ同意,不得與立法司公告ㄓ法律相牴觸 | 7. 自治邦具有自治條例ㄓ建立或修訂權,未經立法司ㄓ同意,不得與立法司公告ㄓ法律相牴觸 | ||
叁.立法司絕對權 | ==== 叁.立法司絕對權 ==== | ||
1.立法司ㄓ行政等級與中央高峰府、督川相等,如相牴觸,以立法司爲準,如亦唔法解決,由憲法大法庭裁定ㄓ | 1.立法司ㄓ行政等級與中央高峰府、督川相等,如相牴觸,以立法司爲準,如亦唔法解決,由憲法大法庭裁定ㄓ | ||
| 第260行: | 第283行: | ||
13.立法司司長由立法議員選出 | 13.立法司司長由立法議員選出 | ||
肆.國會制時期行政準則 | ==== 肆.國會制時期行政準則 ==== | ||
1.國會制時期代表督川被彈劾或督川大選ㄓ最大得票者獲票未過半,立法司代爲督川行駛職權 | 1.國會制時期代表督川被彈劾或督川大選ㄓ最大得票者獲票未過半,立法司代爲督川行駛職權 | ||
| 第270行: | 第292行: | ||
4.其餘ㄓ事項照常辦ㄓ,如督川爲被廢除或暫停,立法司或公投有權隨時恢復並補辦大選 | 4.其餘ㄓ事項照常辦ㄓ,如督川爲被廢除或暫停,立法司或公投有權隨時恢復並補辦大選 | ||
伍.公投制時期行政準則 | ==== 伍.公投制時期行政準則 ==== | ||
公投制時期代表督川與立法司職務備受暫停或廢除,由立法司所負責ㄓ事項由經常性公投取代,公投制時期不須由議會制時期做爲過度 | 公投制時期代表督川與立法司職務備受暫停或廢除,由立法司所負責ㄓ事項由經常性公投取代,公投制時期不須由議會制時期做爲過度 | ||
2. 其餘ㄓ事項照常辦ㄓ,如督川、立法司爲被廢除或暫停,公投有權隨時恢復並補辦大選 | 2. 其餘ㄓ事項照常辦ㄓ,如督川、立法司爲被廢除或暫停,公投有權隨時恢復並補辦大選 | ||
陸.公民投票暨選舉 | ==== 陸.公民投票暨選舉 ==== | ||
1. 公投與選舉由行政司-內政局-國家選舉委員會負責 | 1. 公投與選舉由行政司-內政局-國家選舉委員會負責 | ||
| 第286行: | 第306行: | ||
4. 公民投票ㄓ事項唔得干預、傷害個人 | 4. 公民投票ㄓ事項唔得干預、傷害個人 | ||
柒.公民權 | ==== 柒.公民權 ==== | ||
1.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民具有公民權 | 1.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民具有公民權 | ||
| 第302行: | 第321行: | ||
7.公民有權行使未受司法限制ㄓ一切自由暨權利 | 7.公民有權行使未受司法限制ㄓ一切自由暨權利 | ||
捌.憲法大法庭 | ==== 捌.憲法大法庭 ==== | ||
1.憲法大法庭ㄓ職責爲維護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大憲章ㄓ執行,亦有解釋憲法ㄓ職務 | 1.憲法大法庭ㄓ職責爲維護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大憲章ㄓ執行,亦有解釋憲法ㄓ職務 | ||
| 第314行: | 第332行: | ||
5.憲法大法庭共陸位大法官,由民選產生,同立法司選舉,任期共貳年 | 5.憲法大法庭共陸位大法官,由民選產生,同立法司選舉,任期共貳年 | ||
玖.司法系統運行 | ==== 玖.司法系統運行 ==== | ||
1.全國ㄓ法院由法務局管轄ㄓ | 1.全國ㄓ法院由法務局管轄ㄓ | ||
| 第334行: | 第351行: | ||
9.罪刑分爲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 | 9.罪刑分爲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 | ||
拾.社會福利暨保障與義務 | ==== 拾.社會福利暨保障與義務 ==== | ||
1.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公民可享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社會福利 | 1.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公民可享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社會福利 | ||
| 第356行: | 第372行: | ||
10. 若公民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其利益受損,國家應代爲賠償ㄓ | 10. 若公民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其利益受損,國家應代爲賠償ㄓ | ||
拾壹.象徵 | ==== 拾壹.象徵 ==== | ||
第一部分:國徽,中平ㄓ眼 | 第一部分:國徽,中平ㄓ眼 | ||
| 第390行: | 第405行: | ||
陰(中平ㄓ眼):代表隱性ㄓ行政維護與現實守護,陰陽相成,日月同輝 | 陰(中平ㄓ眼):代表隱性ㄓ行政維護與現實守護,陰陽相成,日月同輝 | ||
拾貳.國家象徵 | ==== 拾貳.國家象徵 ==== | ||
1.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家象徵代表國家ㄓ | 1.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家象徵代表國家ㄓ | ||
| 第402行: | 第416行: | ||
5. 國家象徵者爲: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旗、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徽、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歌、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璽等亦ㄓ | 5. 國家象徵者爲: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旗、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徽、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歌、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國璽等亦ㄓ | ||
拾叁.監察權與督察司 | ==== 拾叁.監察權與督察司 ==== | ||
1. 監察權ㄓ實行者爲督察司 | 1. 監察權ㄓ實行者爲督察司 | ||
| 第416行: | 第429行: | ||
6. 督察司須對憲法大法庭負責 | 6. 督察司須對憲法大法庭負責 | ||
拾肆.新建軍 | ==== 拾肆.新建軍 ==== | ||
1.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軍政分離,新建軍祇爲保護國家安全 | 1.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軍政分離,新建軍祇爲保護國家安全 | ||
| 第432行: | 第444行: | ||
7. 新建軍司司長因對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負責 | 7. 新建軍司司長因對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負責 | ||
拾伍.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與中華民國ㄓ關係 | ==== 拾伍.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與中華民國ㄓ關係 ==== | ||
1.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與中華民國實務上主權對等,但應尊重中華民國 | 1.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與中華民國實務上主權對等,但應尊重中華民國 | ||
| 第444行: | 第455行: | ||
5.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司法尚未完成時,可於大憲章框架下使用中華民國ㄓ法律代為行使 | 5.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司法尚未完成時,可於大憲章框架下使用中華民國ㄓ法律代為行使 | ||
拾陸.主權 | ==== 拾陸.主權 ==== | ||
1.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具有完整嘅主權,係爲獨立嘅國家 | |||
2.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嘅內政等唔受他國ㄓ干擾 | |||
3.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政府須對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主權負責 | |||
4.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嘅主權完全獨立 | |||
5.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主權代受者代表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 | |||
==== 拾伍.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與中華民國ㄓ關係 ==== | |||
1.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與中華民國實務上主權對等,但應尊重中華民國 | |||
2.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永久承認中華民國爲中國唯一ㄓ合法代表政府,唔受任何情況ㄓ干擾 | |||
3.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承認中華民國於:臺灣省、福建省、廣東省、廣西省、海南省、浙江省、江蘇省、南京特別市、江西省、安徽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雲南省、西康省(金沙江以東)、山東省、河北省、河南省、山西省、陝西省、青海省、新疆省(天山以南)、寧夏省、綏遠省、察哈爾省、熱河省、遼寧省、遼北省、嫩江省、安東省、松江省、合江省、黑龍江省、興安省、哈爾濱市、瀋陽市、大連市、北平市、天津市、西安市、上海市、漢口市、重慶市、廣州市,一切ㄓ邊界皆訂於中華民國與蒙古國喺中平肆佰捌拾玖年ㄓ邊界,省界爲民國叁拾陸年、中平肆佰叁拾陸年ㄓ省界 | |||
4. 其他ㄓ承認主張以法定ㄓ | |||
5.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司法尚未完成時,可於大憲章框架下使用中華民國ㄓ法律代為行使 | |||
==== 拾陸.主權 ==== | |||
1.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具有完整嘅主權,係爲獨立嘅國家 | 1.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具有完整嘅主權,係爲獨立嘅國家 | ||
| 第456行: | 第488行: | ||
5.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主權代受者代表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 | 5.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主權代受者代表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 | ||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督川 | ==== 拾柒.平戸中平皇室 ==== | ||
1. 平戸中平皇室ㄓ皇帝爲聖龍天威神聖皇帝 | |||
2. 聖龍天威神聖皇帝永遠爲西岐•黒黎恩(陳誼睿),無論時間與其其他ㄓ因素 | |||
3. 聖龍天威神聖皇帝需對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主權負責 | |||
4. 應確保皇室ㄓ尊嚴 | |||
==== 拾捌.軍政分嚟與新建軍司 ==== | |||
1. 新建軍唔得干預其他部門 | |||
2. 新建軍僅負責國防 | |||
3. 新監軍司同其他部門須向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主權 | |||
4.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新建軍具有保衛疆土唔受任何對關係ㄓ國家、組織等ㄓ侵犯 | |||
5.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主權侵犯時新建軍人員於允許ㄓ情況下得先警告叁次,如其唔視得開火 | |||
6. 如明顯侵犯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主權且情況危急等非常情況,不須警告與通報得開火 | |||
7. 新建軍旨爲保衛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 | |||
==== 拾玖.外交 ==== | |||
1.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得與符合下ㄓ條件ㄓ主權國家、主權實體、有限承認國家、流亡政府建立正式外交關係 | |||
2. 追述第1條,欲建立外交關係者應確保其可保護人權及其主權明確、未受含糊暨唔明 | |||
3. 追述第1條,欲建立外交關係者應確保其爲法治國家 | |||
4. 追述第1條,欲建立外交關係者應尊重我國主權 | |||
5.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於外交條件ㄓ下應優先確保公民、國民權利 | |||
6.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簽訂外交條約等,應確保主權唔受任何形式ㄓ侵犯 | |||
7.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外交由督川、外交廳大理主持 | |||
8. 於國內外販賣、通告、洩漏國家機密者由警法司與行政司外交廳聯合處置 | |||
9. 追述第8條,唔論洩漏ㄓ對象係否爲國家政府,應向其告知其嚴重性,並要求處置 | |||
中平514年1月1日 | 平戸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督川-柒古臺𪚥府-中平514年1月1日 | ||
[[分類: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 | [[分類:平戶中平自由聯邦共和國]] | ||
[[分類:憲法列表]] | [[分類:憲法列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