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聯國憲章及憲制性文件」: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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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box constitution|document_name=大赫卡忒 | {{Infobox constitution | ||
|document_name=大赫卡忒、里格利亞及威爾蘭君聯國憲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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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isdiction={{Flag|赫里威君聯國}} | |||
|date_created=2023年5月 | |||
|date_presented=2023年5月 | |||
|date_ratified=2023年5月22日 | |||
|date_effective=2023年5月22日 | |||
|system=君主立憲制<br>議會民主制 | |||
|branches=3個 | |||
|chambers=[[聯合帝國帝國議會|帝國議會]] | |||
|executive=[[聯合帝國政務院|政務院]] | |||
|courts=聯合法院 | |||
|federalism=聯邦制 | |||
|number_amendments=4次 | |||
|date_last_amended=2026年4月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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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issioned=聯合協議會 | |||
|writer=李哲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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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sedes=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憲法 | |||
|head_of_state=[[聯合帝國聯合皇帝|聯合皇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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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於多數國家僅以單一一部憲法作為該國憲制性根本大法,聯合帝國採取以多個法案並列為憲制性法律之方式。聯 | '''君聯國憲章及憲制性文件''',是對《大赫卡忒、里格利亞及威爾蘭君聯國憲章》(通稱《君聯國憲章》)以及依該憲章第十九條設立的六份憲制性法律文件的總稱,在[[大赫卡忒、里格利亞及威爾蘭君聯國|君聯國]]法律體系中等級現僅次於《[[第二次隆恩埔條約]]》、《[[隆登堡-奧涅里塞條約]]》和《[[茄苳條約]]》。 | ||
不同於多數國家僅以單一一部憲法作為該國憲制性根本大法,聯合帝國採取以多個法案並列為憲制性法律之方式。君聯國憲章及憲制性文件的修正皆須經過同樣的立法程序:經法律規定之[[聯合帝國帝國議會|最高立法機構]]議員總數之三分之二出席、出席議員三分之二同意者,或者由國民請願後以國民投票方式議決、經全國四分之三公民同意。 | |||
{{聯合帝國政治|憲法}} | {{聯合帝國政治|憲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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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以前,聯合帝國法律制定和修正多由各組成國君主與御前會議商定後,交由[[聯合帝國聯合皇帝|聯合皇帝]]以命令形式進行。此形式雖修法效率卓著,但過於快速的立法過程致使法律偶有缺漏。 | 2023年5月以前,聯合帝國法律制定和修正多由各組成國君主與御前會議商定後,交由[[聯合帝國聯合皇帝|聯合皇帝]]以命令形式進行。此形式雖修法效率卓著,但過於快速的立法過程致使法律偶有缺漏。 | ||
2023年5月,伴隨[[第一屆聯合帝國帝國議會選舉|第一屆大選]]完成完成,[[聯合帝國帝國議會|帝國議會]]開始運作,步入民主運作的聯合帝國開始面臨過往立法形式的代價,議會程序使得修補憲法和法律體系缺漏的工作較過往繁複和冗長。因此當時在各組成國君主與帝國議會、政務院領導層的討論中,[[帝國民主論壇|民主黨]]主席[[江誠佑]]提出可參考以色列基本法之形式,將憲法分割為多部憲制性法律,此方法亦獲得時任[[聯合帝國首相|首相]][[李柏均]]和[[里格利亞帝國|里格利亞]][[里格利亞皇帝|君主]][[李哲惟]]的認同。 | 2023年5月,伴隨[[第一屆聯合帝國帝國議會選舉|第一屆大選]]完成完成,[[聯合帝國帝國議會|帝國議會]]開始運作,步入民主運作的聯合帝國開始面臨過往立法形式的代價,議會程序使得修補憲法和法律體系缺漏的工作較過往繁複和冗長。因此當時在各組成國君主與帝國議會、政務院領導層的討論中,[[帝國民主論壇|民主黨]]主席[[江誠佑]]提出可參考以色列基本法之形式,將憲法分割為多部憲制性法律,減少修訂憲法時如有大量條文增減而需改動多處之問題,此方法亦獲得時任[[聯合帝國首相|首相]][[李柏均]]和[[里格利亞帝國|里格利亞]][[里格利亞皇帝|君主]][[李哲惟]]的認同。 | ||
2023年5月22日,聯合皇帝發布最高命令,正式將原《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帝國憲法》修正為 《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帝國憲章》,並同步公布制定《民權保障法案》與《議會與政務職權法案》。 | 2023年5月22日,聯合皇帝發布最高命令,正式將原《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帝國憲法》修正為 《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帝國憲章》,並同步公布制定《民權保障法案》與《議會與政務職權法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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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李哲惟內閣|第一次李哲惟內閣]]和[[第四次李柏均內閣]]任期中,聯合帝國政府分別推動制定《貴族法案》以及《樞密法案》,前者成立新憲政機關「貴族院」、整合成員國貴族,後者則是規範聯合帝國在帝國議會無法組成之情況下的憲政運作模式,分別於3月31日和5月19日由聯合皇帝公布施行。 | 在[[李哲惟內閣|第一次李哲惟內閣]]和[[第四次李柏均內閣]]任期中,聯合帝國政府分別推動制定《貴族法案》以及《樞密法案》,前者成立新憲政機關「貴族院」、整合成員國貴族,後者則是規範聯合帝國在帝國議會無法組成之情況下的憲政運作模式,分別於3月31日和5月19日由聯合皇帝公布施行。 | ||
2025年8月,[[第二次李育誠內閣]]的[[聯合帝國政務院秘書長|政務院秘書長]][[李哲惟]]推動將部分《 | 2025年8月,[[第二次李育誠內閣]]的[[聯合帝國政務院秘書長|政務院秘書長]][[李哲惟]]推動將部分《憲章》條文獨立制定為《戰防與危難法案》,並設立緊急狀態制度、將國家避難轉移原則入憲,以及納入放棄主動侵略行為之條款。《戰防與危難法案》於8月1日由聯合皇帝公布施行。 | ||
2026年4月4日,因應《[[茄苳條約]]》簽訂,[[威爾蘭王國]]加入聯合帝國,帝國議會修改《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憲章》為《大赫卡忒、里格利亞及威爾蘭君聯國憲章》,改國號為大赫卡忒、里格利亞及威爾蘭君聯國,簡稱君聯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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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wspan="3" |2023年5月 | | rowspan="3" |2023年5月 | ||
|《大赫卡忒 | |《大赫卡忒、里格利亞及威爾蘭君聯國憲章》 | ||
|原為《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帝國憲法》。國家象徵、聯合帝國組成方式、國家元首產生方式、憲章和憲制性文件的設立與修正程序。 | |原為《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帝國憲法》、《大赫卡忒及里格利亞聯合帝國憲章》。國家象徵、聯合帝國組成方式、國家元首產生方式、憲章和憲制性文件的設立與修正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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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權法案》 | |《民權法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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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 | |2024年3月 | ||
|《貴族法案》 | |《貴族法案》 | ||
|設立[[聯合帝國貴族院|貴族院]]作為國家最高貴族事務綜理機構,掌管聯合帝國之貴族事務。規範各 | |設立[[聯合帝國貴族院|貴族院]]作為國家最高貴族事務綜理機構,掌管聯合帝國之貴族事務。規範各邦國貴族於聯合帝國層級之權利義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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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 | |2024年5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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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釋 == | == 註釋 == | ||
[[分類:赫里威君聯國]] | |||
[[分類:憲法列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