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灣 聯邦北晨憲法」: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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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言 == | |||
平灣聯邦理事會,為建立更完善之政權體系、受聯邦國民之託付,並為了每代國民得享受自由之賜福,而為'''平灣聯邦共和國'''制定和確立本憲法。 | |||
== 總綱 == | |||
•1.'''[[平灣三民主義共和國|平灣聯邦共和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族民權民生主義之國家 | |||
•2.'''平灣聯邦共和國'''之國民享有民治民享之聯邦共和國 | |||
•3.'''平灣聯邦共和國'''主權屬於全體國民 | |||
•4.'''平灣聯邦共和國'''國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過公民投票,不得變更之 | |||
•5.'''平灣聯邦共和國'''為多元開放民主之國家,凡生活在'''平灣聯邦共和國'''法定國土內之人類,一律平等 | |||
•6.'''平灣聯邦共和國'''國旗組成色及元素為紫貴藍和紅燈塔 | |||
== 壹. 我國國民應盡之義務及受保障之權利 == | |||
=== 一.我國國民定義 === | |||
•1.凡生於我國國土之人類皆為平灣國民 | |||
•2.國民年滿5歲即可辦理身份證,未滿五歲之國民一切法律責任皆由法定代理人負責 | |||
=== 二.平灣聯邦共和國國國民應盡義務 === | |||
•1.為確保國家生存及建設能正常運作,年滿十八歲且有穩定收入之國民,都得以規定繳納稅金 | |||
•2.為了國家在國防擁有足夠能力以保護國家之生存安全,年滿二十歲至四十歲之國民,都得依規定服兵役 | |||
•3.為確保國家有足夠人才得以發展,年滿5歲至18歲之國民,皆得受義務教育(除特殊情況) | |||
•4.無論性別、政黨、身份等認同,都得遵守法律不得違法 | |||
=== 三.受保障之權利 === | |||
•1.除現役軍人,國民皆無需受軍法審判 | |||
•2.國民在居住及遷徙、文學、通訊、宗教信仰、集會結社皆擁有一定權力 | |||
•3.國民在生存、工作及財產,皆予保障 | |||
•4.國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力 | |||
•5.國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力 | |||
•6.國民應有經考試而公職之權 | |||
•7.凡是聯邦國民,在憲法之下,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自由權均受憲法之保障 | |||
= 貳.我國內政 = | |||
我國內政分為一府五權,一府含三首;五權含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監察權,五權由平灣聯邦理事會管理 | |||
== 一.我國三首 == | |||
=== 1.三首定義 === | |||
•i.我國三首係指總統、副總統及總理 | |||
=== 2.三首產生 === | |||
•i.我國三首由選舉中票數最高及次高之政黨互相討論協調,並合適安排 | |||
•ii.最高票數政黨安排總統及副總統 | |||
•iii.次高票數政黨安排總理 | |||
== 二.三首職權 == | |||
=== 1.總統 === | |||
•i.總統為我國元首,對外代表平灣聯邦共和國 | |||
•ii.總統凡事決定得與相關機構協調妥當(戒嚴時期除外) | |||
•iii.總統宣布戒嚴,得經平灣聯邦事務理事會至少2/3的成員同意 | |||
•iv.總統因故無法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 | |||
=== 2.副總統 === | |||
•i.副總統主要負責外交,對外代表平灣聯邦共和國中央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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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理 === | |||
•i.總理主要負責內政,對內代表平灣聯邦共和國中央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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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平灣聯邦理事會 == | |||
== 四.五權 == | |||
•在平灣聯邦理事會的權力之下,擁有五個獨立分明的權力 | |||
=== 1.行政權 === | |||
•i.由平灣聯邦國務院行使 | |||
•ii.聯邦國務院討論並提出草案 | |||
=== 2.立法權 === | |||
•i.由平灣聯邦立法院行使 | |||
•ii.由各選區選舉產生立院議員 | |||
•iii.聯邦立法院下轄五職權:立法權、同義權、監督權、憲政職責、調查權 | |||
•iv.審理聯邦國務院之草案 | |||
=== 3.司法權 === | |||
•i.由平灣聯邦司法院行使 | |||
•ii.由聯邦司法院成立之民法及刑法法院,皆由聯邦司法院所管轄 | |||
•iii.當提出特別上訴時,由司法院進行審理 | |||
=== 4.考試權 === | |||
•i.由平灣聯邦考試院行使 | |||
=== 5.監察權 === | |||
•i.由平灣聯邦監察院行使 | |||
•ii.定期檢視政府官員是否有不法行為 | |||
•iii.若發現官員不法行為屬實,將官員送往該官員居所所在地之最高法院審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