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平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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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顯示同一使用者於中間所作的 3 次修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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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平憲法第10條:吉平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 | 吉平憲法第10條:吉平人民有集會結社之自由 | ||
吉平憲法第11條:吉平社會主義共和國的面積 | 吉平憲法第11條:吉平社會主義共和國的面積為 2,942,000平方公里 | ||
吉平憲法第12條:吉平國旗分為黑、白、紅三色,黑色代表正義,白色代表純潔,紅色代表熱情,五角紅星代表著社會主義 | 吉平憲法第12條:吉平國旗分為黑、白、紅三色,黑色代表正義,白色代表純潔,紅色代表熱情,五角紅星代表著社會主義 | ||
| 第45行: | 第45行: | ||
吉平憲法第21條:[[吉平最高人民法院]]為國家司法機關 | 吉平憲法第21條:[[吉平最高人民法院]]為國家司法機關 | ||
吉平憲法第22條: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