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副總統」:修訂間差異
標籤:行動版編輯 行動版網頁編輯 |
無編輯摘要 |
||
| (未顯示同一使用者於中間所作的 1 次修訂) | |||
| 第33行: | 第33行: | ||
==簡介== | ==簡介== | ||
[[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副總統,為開槓副國家元首,任期為六個月、得連任三次。 | [[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副總統,為開槓副國家元首,任期為六個月、得連任三次。 | ||
== 職權 == | |||
依據《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夏季憲法》,對副總統的敘述如下: | |||
第27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副職為副總統,對外代表開槓主義民主共和國。 | |||
第28條 總統、副總統任期為六個月。 | |||
第29條 總統及副總統為全民普選並分開投票之,以最多數票者當選。 | |||
第30條 總統依憲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行使公布法律、締結條約、宣戰、媾和與任命行政院院長之權。 | |||
第31條 總統經行政院院長提請得宣告大赦、特赦、減刑、復權、戒嚴。 | |||
第32條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國會追認,如國會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 |||
第33條 (刪除) | |||
第34條 任一人士當選總統或副總統,不得連任超過三次。 | |||
35條 若總統或副總統當選人有兼任其他公職,以相關法律規定之。 | |||
第36條 總統、及副總統就職時之誓詞另以公職人員宣誓法規定之。 | |||
第37條 總統及副總統缺位、繼任及代理規定另以總統、副總統繼任及代理辦法規定之。 | |||
==歷任副總統== | ==歷任副總統== | ||
| 第157行: | 第182行: | ||
|- | |- | ||
| rowspan="2" |'''代理''' | | rowspan="2" |'''代理''' | ||
| rowspan="2" |[[檔案: | | rowspan="2" |[[檔案:開槓行政院長柯博文.png|置中|158x158像素]] | ||
| rowspan="2" |'''[[柯博文]]''' | | rowspan="2" |'''[[柯博文]]''' | ||
| rowspan="2" |中南特別自治市 | | rowspan="2" |中南特別自治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