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江民主共和國憲法」: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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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第十條、''' | ||
根據華安條約聯盟規定,華江民主共和國擁有管理與干涉聯盟中其他理事國及會員國國策之權利。惟在未經條約會議正式宣告該成員國資格喪失前,不得單方面宣稱其主權無效。條約會議若宣布成員國解散,華江民主共和國享有優先吞併該國之權利,作為華安條約聯盟保障總理事國權益的重要制度。該規定列於憲法導論法之下,旨在提供國際社會審視我國行為合法性之依據,以區分合法吞併與非法侵略。 | 根據華安條約聯盟規定,華江民主共和國擁有管理與干涉聯盟中其他理事國及會員國國策之權利。惟在未經條約會議正式宣告該成員國資格喪失前,不得單方面宣稱其主權無效。條約會議若宣布成員國解散,華江民主共和國享有優先吞併該國之權利,作為華安條約聯盟保障總理事國權益的重要制度。該規定列於憲法導論法之下,旨在提供國際社會審視我國行為合法性之依據,以區分合法吞併與非法侵略。 | ||
'''第十一條、''' | |||
針對總統擴權特別規定:若犯罪事實經確立且屬於死刑適用的重大要犯,儘管可依法提出上訴,本條規定非針對刑度解釋,而係總統參與判決之特殊案例聲明。凡經總統明確指令處以死刑者,不論法院判決結果,該命令一旦下達,應於一週內依法執行死刑。總統擁有決定處決方式、執行人員、處決地點及公開程度之全權,得選擇是否由政府官方機構公開直播該處決過程。 | |||
== 參見 == | == 參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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