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晉王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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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大晉帝國}}
{{Dablink| 此條目介紹的是'''大晉王國'''。關於在西元2025年2月解散的同名政體,請見「'''[[大晉帝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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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stablished= 民國113年12月30日({{age in years and days|2024|12|30|age=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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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ational_anthem= 《大晉王國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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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span="3" bgcolor="#FF6405"| <span style="color:#FFEB00">[[File: 大晉帝國國旗.png|24px]]大晉王國國歌<br><small>與大晉帝國相同</s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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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大晉之版圖由中央政府決議,若未戰事期間,不得變更。  
第四條 大晉之版圖由中央政府決議,若未戰事期間,不得變更。  


第五條 大晉國子民皆有尊重權、平等權為保障。  
第五條 大晉國子民皆有尊重權、平等權為保障。  


第六條 大晉王國旗幟以橘爲熾熱象徵、並以上下黑暗受天命所照耀,中心由「晉」為黃色代表王權不變,永存萬世,外圍以圓框保衛邊疆爲意義,大晉王國之耀。  
第六條 大晉王國旗幟以橘爲熾熱象徵、並以上下黑暗受天命所照耀,中心由「晉」為黃色代表王權不變,永存萬世,外圍以圓框保衛邊疆爲意義,大晉王國之耀。  
第128行: 第127行:
第十三條 朝廷由晉王主持,若晉王無法上朝事由,應派丞相為代替主持朝廷。  
第十三條 朝廷由晉王主持,若晉王無法上朝事由,應派丞相為代替主持朝廷。  


第十四條 中央政府以六部尚書為基礎「'''吏部、禮部、刑部、工部、戶部、兵部'''。  
第十四條 中央政府以六部尚書為基礎「'''吏部、禮部、刑部、工部、戶部、兵部'''。  


第十五條 尚書之副職為侍郎,侍郎之下部門以司長司長之下為官吏。  
第十五條 尚書之副職為侍郎,侍郎之下部門以司長司長之下為官吏。  
第185行: 第184行:


==== 第六章 地方政府 ====
==== 第六章 地方政府 ====
第四十二條 劃分區域應以州、郡、縣,若重大城市達五人居住,直升市等級。  
第四十二條 劃分區域應以州、郡、縣,若重大城市達五人居住,直升市等級。  


第四十三條 我國地方政府最高機構以總督為準並設置總督府。  
第四十三條 我國地方政府最高機構以總督為準並設置總督府。  
第193行: 第192行:
第四十五條 地方政府若需要申請撥款建設案,應由工部核定建設安全並向戶部匯報。  
第四十五條 地方政府若需要申請撥款建設案,應由工部核定建設安全並向戶部匯報。  


====<s>第七章 外交 </s><ref>因天禮帝國邦國不具獨立外交權,故此章作廢。</ref>====
====第七章 外交====
<s>第四十六條 外交事務應由禮部外交司辦理。  
第四十六條 外交事務應由禮部外交司經帝國外交部審核後辦理。  


第四十七條 申請我國邦交,應須重視禮節,反之不同意邦關係。  
第四十七條 申請我國邦交,應須重視禮節,且需經帝國外交部審核,非帝國邦交國不進行


第四十八條 我國外交出入應須護照審核。無護照須外交司申請。  
第四十八條 我國外交出入應須護照審核。無護照須經由帝國外交部呈身分。  


第四十九條 外籍者須遵守國律外,應也有與子民相同之平等權。 </s>
第四十九條 外籍者須遵守國律外,應也有與子民相同之平等權。


==== 第八章 國防 ====
==== 第八章 國防 ====
第217行: 第216行:


目前,大晉與諾瓦雷克斯帝國間唯一之正式聯繫,僅存於司馬定皝作爲兩者之共主。然而,其主要精力專注於諾瓦方面之政務,致使大晉之政府組織長期停擺,政務懸置、無常設官員、無政策發布,亦無治理範圍與實質活動。雖大晉從未正式發布廢止、解體或宣告終結公告,然依據其現實運作狀況,已可視爲一事實上不具功能之「亡國」政體。
目前,大晉與諾瓦雷克斯帝國間唯一之正式聯繫,僅存於司馬定皝作爲兩者之共主。然而,其主要精力專注於諾瓦方面之政務,致使大晉之政府組織長期停擺,政務懸置、無常設官員、無政策發布,亦無治理範圍與實質活動。雖大晉從未正式發布廢止、解體或宣告終結公告,然依據其現實運作狀況,已可視爲一事實上不具功能之「亡國」政體。
== 後續 ==
20255/6 大晉特別行政區成立,特首為司馬慶鴦,由美國國會同意成立,但須同盟國監督,特區享有司法獨立權,當然邊境有諾瓦駐大晉邊境部隊,但不干涉內部事務,內部有特區政府及警察司管理,當然前大晉陸軍司令部下屬的141特殊部隊保留反恐連,保護特區的繁榮及安全


==註釋==
==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