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法(神聖天禮帝國)」:修訂間差異
Erzherrscher(留言 | 貢獻) 建立內容為「《'''政黨法案'''》乃神聖天禮帝國之帝國議會所通過之基本法令之一,旨在規範帝國議會內政黨之設立、組織與活動範圍。法案依據《大憲章》與帝國禮典精神制定,兼顧封建體系下邦國自主權與代議制制度化之需求,確立政黨於議會體系中之合法地位,惟不得干涉皇帝神授權威與邦國內政主權。 該法案於民國114年由帝國議會通過施行,明…」的新頁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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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案'''》乃[[神聖天禮帝國]]之帝國議會所通過之基本法令之一,旨在規範帝國議會內政黨之設立、組織與活動範圍。法案依據《[[大憲章]]》與帝國禮典精神制定,兼顧封建體系下邦國自主權與代議制制度化之需求,確立政黨於議會體系中之合法地位,惟不得干涉皇帝神授權威與邦國內政主權。 | 《'''政黨法案'''》(德語:Parteiengesetz)乃[[神聖天禮帝國]]之帝國議會所通過之基本法令之一,旨在規範帝國議會內政黨之設立、組織與活動範圍。法案依據《[[大憲章]]》與帝國禮典精神制定,兼顧封建體系下邦國自主權與代議制制度化之需求,確立政黨於議會體系中之合法地位,惟不得干涉皇帝神授權威與邦國內政主權。 | ||
該法案於民國114年由帝國議會通過施行,明定政黨需由一定數量之議員連署創立,並設立登記、組織、黨團運作與紀律規範等條文。法案亦規定政黨不得主張推翻君主制、分裂帝國聯邦,或破壞神聖秩序與帝國禮制,其存在僅限於建議、提案、協商與議會監督功能,不得凌駕皇帝或神職機構。 | 該法案於民國114年由帝國議會通過施行,明定政黨需由一定數量之議員連署創立,並設立登記、組織、黨團運作與紀律規範等條文。法案亦規定政黨不得主張推翻君主制、分裂帝國聯邦,或破壞神聖秩序與帝國禮制,其存在僅限於建議、提案、協商與議會監督功能,不得凌駕皇帝或神職機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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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第二條==== | ||
政黨可由君國、王國、公國、自由市之議員共同組成,但不得強迫任何代表加入;同一邦國之不同代表可加入不同政黨,如若出現因政黨不同而被邦國除名者,可向帝國內政部提交 | 政黨可由君國、王國、公國、自由市之議員共同組成,但不得強迫任何代表加入;同一邦國之不同代表可加入不同政黨,如若出現因政黨不同而被邦國除名者,可向帝國內政部提交申訴。 | ||
====第三條==== | ====第三條==== | ||
| 第34行: | 第34行: | ||
政黨不得自稱「唯一正統」,保證多元。 | 政黨不得自稱「唯一正統」,保證多元。 | ||
====第二條 不得干涉皇帝任命與神職=== | ====第二條 不得干涉皇帝任命與神職==== | ||
皇帝任命官職、聖禮權限不受政黨干預。 | 皇帝任命官職、聖禮權限不受政黨干預。 | ||
====第三條 政黨不可凌駕於邦國憲政==== | |||
如政黨於某邦非法運作,該邦有權拒絕其進入。 | 如政黨於某邦非法運作,該邦有權拒絕其進入。 | ||
{{神聖天禮帝國}} | |||
[[category:神聖天禮帝國]] | |||
[[Category:含有德語的條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