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族法(神聖天禮帝國)」: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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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君國、王國、公國等具授爵權之邦國,得依本法建立本地貴族體系。 | # 君國、王國、公國等具授爵權之邦國,得依本法建立本地貴族體系。 | ||
# 邦國所授之貴族等級,不得高於其元首之頭銜(例:王國不得授予公爵以上爵位)。 | # 邦國所授之貴族等級,不得高於其元首之頭銜(例:王國不得授予公爵以上爵位)。 | ||
# 凡邦國授爵,應於三十日內呈報帝國貴族名冊備查。 | # 凡邦國授爵,應於三十日內呈報帝國行政事務部進行貴族名冊備查。 | ||
===第三條:貴族身份之帝國承認=== | ===第三條:貴族身份之帝國承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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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egory:神聖天禮帝國]] | [[category:神聖天禮帝國]] | ||
[[Category:含有德語的條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