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戈斯優德憲法宣言」:修訂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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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我赫戈斯優德,雄踞東亞,以其和平優秀之全體人民,本愛好自由及和平之弘願,共召全民上下聚集一堂,宣布赫戈斯優德之自立自主;然,欲自主必先建立國家,以保我精誠之團結,以安我諸民之家邦,故先於建國大業告成之前,成立赫戈斯優德臨時政府,裨益我赫戈斯優德得行使萬國公法中一獨立主權國家之地位。<br> | |||
吾等堅信,赫戈斯優德於爾後應作為自由之國度存在,落實世界價值及普世人權,弘揚和平及平等之理念,因應憲法制定及實施前之需要,為保障民權,鞏固國圉,維護主權,安定家邦,赫戈斯優德臨時政府召集諸民大眾賢能才士共聚一堂,約定以下具憲法效力之條款,並為國家憲法未施行前之國家根本,赫戈斯優德上下全體諸民同心協力,誓以共同奮鬥,同心達成吾等建國之弘願,締造繁榮、和平與自由之未來新國家。<br> | |||
本宣言亦得引述為《赫戈斯優德臨時法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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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見 == | == 參見 == | ||